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3 16:23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403-000148
成文日期
2024-03-12 16:23:14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3-13 16:23:19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聚餐行为,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榆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横山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四条  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提前三日向集体聚餐活动所在地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主要原料来源、场地卫生条件及菜谱等。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明确自己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登记汇总、厨师管理及建档工作。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在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协管员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并发放《横山区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和信息整理汇总,并按月将相关信息上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鼓励现场指导人员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快速检测。

第十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检查,填写《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流动餐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餐车是指具有厨房设备、发电机、冰箱、污水处理等功能,用于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帐篷、设备设施、餐饮用具、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一条龙服务,符合机动车规范要求的流动性餐车。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餐车进行备案登记,填写《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附件5),建立流动餐车档案,并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流动餐车负责人、流动餐车厨师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餐车厨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动餐车厨师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二)流动餐车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不得加工或使用。禁止在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情况下加工制作凉菜。餐饮用具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五条  流动餐车卫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动餐车必须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流动餐车应配备消毒设施,餐车使用的餐具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

(三)流动餐车卫生环境必须干净、整洁;

(四)流动餐车使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餐饮服务要求。

 第四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乡村厨师(含流动餐车厨师)是指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乡村厨师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横山区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6),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签订《横山区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7),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乡村厨师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患有霍乱、细菌性肠炎,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九条  乡村厨师应参加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加工食品和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操作时应佩戴口罩,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乡村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应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和家禽家畜圈(舍)等污染源25米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粗加工、烹调、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二十三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四条  厨房应设置在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具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排污及存放废弃物设施,要有清洗用水设施、冷冻冷藏设施、餐用具保洁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的消毒应尽可能使用物理消毒方式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物理消毒的除外。餐饮具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承办者自备的就餐用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的保洁设施,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八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二十九条  集体聚餐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生产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八)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冻(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冻(藏)。

 第七章  加工与留样

第三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三十三条  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需要冷冻(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也应达到70℃以上。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三十五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举办者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专柜专锁。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八章  应急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核实情况,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按照《横山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技术指导及对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员和乡村厨师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员及乡村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和举办者,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2.横山区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横山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5.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

          6.横山区乡村厨师登记表

          7.横山区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16号附件.docx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大楼西906室    联系电话:0912-761941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站标识码 6108230003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9号    陕ICP备080059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