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3016086072R/2025-0007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8-19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20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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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

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19

榆林市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重要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因残致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榆政发〔2018〕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0-17岁17周岁)持有横山区户籍或持有横山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少年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依据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因素,参照省、市救助标准执行。要确保救助全覆盖,除省、市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配套。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区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2.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为视力儿童少年提供功能评估、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补助标准每人为2000元

3.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用于矫治手术补助10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救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4.智力、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年。

辅助器具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省级制定的方案执行。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少年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其他残疾儿童少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费用由区残联会同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区残联要积极协调区民政、农业、教育、卫健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我区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根据本人意愿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蓝底证件照3张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并如实填写《横山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

1.区残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材料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意愿,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相关内容,并为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少年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民政、农业、卫健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注明康复内容与康复机构名称,优先开展康复服务。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区残联原则上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根据监护人意愿,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区残联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区残联备案。

3.康复服务满1学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区残联,区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救助,省、市补助之后,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列支支付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机构预先支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省外定点医院康复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年终一次性结算,最终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少年,如我区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少年家庭自行承担。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少年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区残联统计的上年度残疾儿童少年实际需求康复救助数量,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年预算。

第十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康复救助资金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

第十区残联要根据我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康复机构。

第十 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区残联会同区民政、教体卫健、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上报市残联。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 区级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横山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十八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十九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区残联要会同教体卫健、人社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每年每人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 区残联、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审计、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

(一)区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年度11月30日前向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有救助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数据。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向有关部门反馈;会同教体、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区教体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康复机构学前教育资质审批工作。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三)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残联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少年;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兴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补助经费,将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会同审计、残联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改、残联等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区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七)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转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九)区农业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巩衔工作大局,做好监测户、边缘户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附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9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

https://www.hszf.gov.cn/xxgk/fdzdgknr/zcjd/zcjd/202510/t20251031_2048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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