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3016086072R/2024-000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2
来源: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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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品牌强农,建立健全我区农特产品“陕北横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监管机制,规范使用与管理“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提升“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农特产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横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特产品是指在横山行政区内生产的种植(养殖)类、畜牧类、水产类等农产品及初(深)级加工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指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申报获得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以及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版权保护图标、注册商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的标志,专指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版权保护,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第五条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及相关标志所有权持有人为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委托横山区土特产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品牌标志持有人),享有该商标、版权的专用权。品牌标志持有人负责使用及授权使用、监督、管理和保护公用品牌标志工作。

第六条 “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横山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

第七条 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许可,并报区工业商贸局备案。


第二章 标志使用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市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在横山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主体。

(二)农特产品种植、养殖、产品生产加工地或原料产地在横山区行政辖区内,且达到横山区特色优势农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获得有关检验检疫、认证。

(三)拥有独立注册的商标,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必须与横山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签订代加工协议);

(四)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必须严格按照“陕北横山”公用品牌产品的标准规定的规范操作执行,严禁使用违禁(超标)农药、化学品、激素、添加剂等。

(五)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展销门店、羊肉面馆、炖羊肉馆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一)在横山行政区域内注册总公司,并在当地依法注册分公司、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展销门店、经营门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防疫证等经营必需证件。

(三)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米;羊肉面馆、炖羊肉馆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农特产品展销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米(不含库房等附属设施)。

(四)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中农特产品全部为横山行政辖区内生产;展销门店中所展销的产品中横山区内的产品(含在横山区域外生产加工产自横山的原材料)不得少于80%;羊肉面门店、炖羊肉门店所需羊肉均来自横山区域。

(五)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标志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陕北横山”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二)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三)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书面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产品、门店、生产加工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申请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品牌标志持有人签订《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协议》,报区工业商贸局备案,协议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品牌标志持有人向申请人发放《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

获得《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志。


第四章 标志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在门店的门牌上使用标志。

(二)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标志。

(三)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上使用标志。

(四)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标志。

(五)其他经授权使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许可的,不得将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用于其产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五章 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的规格,要和自身产品商标并列印刷。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经品牌标志持有人报区工业商贸局备案,方可按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品牌标志持有人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六章 标志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标志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志使用台账,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优良。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标志持有人应当要求标志使用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擅自改变标志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四)产品未达到榆林市横山区“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

(七)未经授权使用“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标志持有人应当取消标志使用者资格:

(一)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到期未审核或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未审核或被依法注销的(代加工协议到期未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签订代加工协议的)。

(三)所标志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不在横山区行政辖区内的和销售未达到要求占比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年,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

(六)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的。

(七)消费者多次投诉未整改的。

(八)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的经营主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

(九)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第二十一条 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者主动退出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协议及品牌标志准用证等,交回或销毁所有印有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以便更好地维护公用品牌的形象与信誉。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审制。标志使用者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品牌标志持有人书面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符合规定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报区工业商贸局同意后,可授权继续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区工业商贸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榆林市横山区土特产产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等违规使用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及其他损害“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区工业商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品牌标志持有人负责“陕北横山”系列农特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护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横山区工业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横山区人民政府_ 图解:“陕北横山”系列 区域公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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