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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韩仲强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横劳人仲案字[2025]192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榆林市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7层劳动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榆林市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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