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13 10:08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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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905-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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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1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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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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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发〔2019〕16号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办事处)、各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本辖区、本系统信访问题发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应当文明接谈,规范办理网上投诉,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信访人反映的诉求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敷衍、推诿。

三、区政府建立区级领导带班接访(约访)制度,每天确定一名区级领导在区信访服务大厅带班接访(约访),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处置当日大规模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来区上访群众应当持有效证件到区信访服务大厅登记、反映诉求,一律不得在机关办公大楼上访、滞留。登记后,由区信访局接谈后视情做好区级领导接访(约访)协调安排工作。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不得出现组织、参与或幕后指挥、操纵、唆使集体上访等与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发现有集体上访及其苗头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公职人员参与上访并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给予涉访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参与上访者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

五、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各镇(办事处)、各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八、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解决或终结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九、对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访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节假日,为制造社会影响,故意到中、省、市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或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政府,以实现其非法目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的,从重处罚:

(一)不听从信访、公安工作人员疏导劝解,执意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及其他单位办公场所滞留、喧哗,严重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和其他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裸露身体、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纸)、铺地状、打横幅、起哄闹事、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和其他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故意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播放喇叭、敲锣打鼓、燃放鞭炮、摆设灵堂停放尸体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串联、胁迫、资助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扰乱信访秩序的;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和其他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和信访接待场所弃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

(五)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和其他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和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滞留、占用以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谩骂、侮辱、诽谤、殴打、威胁和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

(六)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煽动、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等违法犯罪行为,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八)通过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铁塔、电线杆等危险行为向国家机关施压或者制造社会影响的;

(九)以信访为由在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散发传单,或者非法聚集的;

(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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