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3 20:00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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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30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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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3 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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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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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发〔2013〕29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山县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榆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

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分类认定的条件:

(一)一类为三无对象:全部家庭成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赡抚养人丧失赡抚养能力,且未被纳入农村五保救助范围,其基本生活完全依赖各项社会救助的对象;

(二)二类为重点保障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死亡、离异、重病、重残等原因完全丧失,经济收入低,劳动能力差,家庭中仍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重残、重病等无劳动能力成员,导致家庭负担重,短期内无法改变现状,其生活一定程度上靠亲友接济或举债维持的特困对象;

(三)三类为一般困难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多个未成年人或有常年患病、中度残疾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虽有一定经济来源和劳动收入,但难以取得基本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明确且易于核算,生活相对困难的对象。

上述分类认定条件中涉及的劳动能力按以下范围进行鉴别: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范围: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中的一、二级;完全不能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重病患者。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认定范围: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中的一、二级;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三级;智力、多重残疾中的三、四级;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慢性疾病患者;幼儿、在校学生及身体相对健康的70岁以上老年人认定为不具备劳动能力。

第五条 明确不得纳入农村低保审核认定范围的对象:

(一)在集镇或城区开展固定商业经营活动或规模性农业、养殖业经营,拥有营运性货车、客车或工程机械,以及拥有代步性汽车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家庭整体常年脱离农村生产生活,家庭主要劳动力基本健全,家庭中无重残、重病成员等较大的困难或负担,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明显偏高或难以掌握生活状况的对象;

(四)两年内因拆迁、征地等补偿或村集体收益分配等原因,家庭人均实际领取的补偿或分配金额超过三万元,且没有可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的对象。

第六条 农村低保实行半年评审、季度发放的工作方式,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份和7、8月份为农村低保申请集中受理期,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工作站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乡镇民政工作站审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未达到受理要求的申请和材料由驻村干部退回申请人并签注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对象名单及材料,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监督委会成员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评议组成人员中要有妇女代表;民主评议意见有分歧的要进行表决,评议结果需经评议人员签字确认;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级民主评议结果后,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带片领导、民政工作站、驻村干部为成员,乡镇人大、纪检等部门参与的农村低保联合评审小组,组织安排民政工作站、驻村干部等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入户率要达到100%。形成审核认定及分类结果,然后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初审符合的对象指导填写《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

(四)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民政工作站收集相关资料,建立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并形成乡镇审核文件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入户调查、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和审核录入上报工作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县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并将抽查结果再次进行乡村两级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形成审批意见,在“动态监控系统”审批确认,并下发批准文件,由乡镇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未在集中受理期提交申请的对象,进入下一半年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流程,突发性的特殊困难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在下一半年补充完成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程序。

(七)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申请,乡镇民政工作站应当进行单独审查登记。

(八)为避免多代混居的家庭出现类别难以核定或保障金分配争议等现象,各乡镇可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人、父母为单位进行认定;成家的子女为独立单位核定应保障人数;已成家的子女或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无论是否在一起居住生活,都要另行提出申请,单独进行评审核定。

第七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季度第二个月由各村委会向乡镇上报本村有效保障期限内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增减变动和生活收入变化情况,人员调整和需要停止保障的,由乡镇调查核实后,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在下一季度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实行限期保障制度,批准后的一类对象有效期为三年,二类对象有效期为两年,三类对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的已保对象与新申请的对象一起履行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上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或已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申请或立即停止保障的决定,已经骗取或冒领的保障金要予以追回。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农村低保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户籍身份证明、病历诊断证明、残疾证明、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大中专学生就读证明、特定救助对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横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合并装订,构成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分户档案;

(二)每个村委会的全部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包括已保和停发对象)与该村的农村低保村级民主评议档案合并装盒或集中存放,构成农村低保对象村级档案;

(三)乡镇农村低保审核认定文件和相关会议记录、发放表册、调整表册、县民政局的审批文件等,与村级档案共同构成完整的乡镇农村低保档案;

(四)乡镇农村低保档案要有专门存放地点或柜组,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一般情况下只供各级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和其他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内部查阅。其余单位和个人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后,方可查阅农村低保档案,查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尊重并保护农村低保对象隐私权,不得泄露和擅自对外公布农村低保档案内容。

第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评议、审核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乡镇或纪检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审核认定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明知不符合农村低保审核认定条件的家庭执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形式将低保对象已领取的低保金收回进行再次分配的。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低保的对象,都有义务配合农村低保工作。对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低保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要公开举报电话,对接到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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