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煤矸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7 19:53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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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303-000001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03-27 19:53:32.
标    题
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煤矸石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横政发〔2013〕26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煤矸石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有效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废矸排放造成的环境破坏,解决煤矸石扰乱计量管理秩序和矿区无法存放煤矸石等问题,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煤矿煤矸石开采排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评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矸石的开采综合利用,既要保证煤矸石排放不破坏矿区环境,又要保证做到煤矸石得到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严厉要求煤矸石不能随意择地排放处理原则,同时结合我县利用煤矸石开发新产品技术尚不成熟,煤矿煤场小,不能堆放大量矸石的实际,县有关部门、单位与煤矿所在乡镇一道,务必对各煤矿现储存煤矸石进行吨位核定,排矿企业交纳押金后到煤炭票据结算中心领取票证,销售完毕后以票据结算吨位为准,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多退少补。各矿具体销售以煤炭计量站下发销售通知书为准,同时要固定车辆运输。运煤车辆凭煤炭票据结算中心出具的过站票据,接受过站计量验票。煤矿销售矸石时要提供县境外用户销售地址,严禁向县境内非法储煤场销售。煤矿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销售完的煤矸石,必须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地处理,逾期,按原煤产品销售进行计量管理。车辆过站不服从计量统一管理的,将责令其停止运输,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按照“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鼓励煤矿向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等厂家销售煤矸石。煤矸石的销售必须服从全县统一计量管理,绝不允许扰乱全县煤炭计量管理秩序。针对煤矿采空区面大,充填材料不足等问题,推行矿石填充开采。本次集中清理后,煤矿开采的矸石不再允许带出地面,一律用于井下采空区的充填。

四、县煤炭管理站、煤炭稽查队、煤炭票据结算中心要加大对煤矿计量销售的管理,加大对非法储煤场监管力度,对违反计量管理的煤矿、煤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个别不接受管理、扰乱计量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县联合执法大队汇报并严肃查处。

五、各煤矿要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科学规划井下采掘布局,优化巷道的布置,减少矸石产出量,做到边开采,边填充,确保煤矸石的有效利用。

 

 

 

                            横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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