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10:09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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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61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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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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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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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发〔2016〕65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办事处、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强化国土资源调控能力,促进国土资源的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国土管理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省、市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全方位、立体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管模式,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落实好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影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

 二、明确职责范围,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责任

(一)强化国土管理责任。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镇(办事处)党委负监督责任。对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严重混乱,未实现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年度用地突破用地计划等各项指标和年度卫片执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要求政府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达到30%以上,违法用地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比例达到15%以上的,以及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第一责任人实行问责,同时追究党委负责人监督责任;对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15号令”,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各镇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15%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查处制止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不到位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规范审批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依法依规保障重点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民生、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原则,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要从严控制土地供应,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补充全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要主动服务,转变作风,进一步精简报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用地报批、征迁协调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二)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要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准,经县发改、国土、环保、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补充方案。新农村、移民搬迁、设施农用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以及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切实加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管理,鼓励村民利用村内废旧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对河道、公路沿线附近宅基地审批,经县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各镇要切实做好村民宅基地的审核申报工作,不得越权批准建设用地。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对随意圈占使用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以建设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特别是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利用。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土地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住建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使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少占和占用劣地,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四)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争取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实施管理和信息报备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的需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各乡镇要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工作,做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的监管工作,鼓励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投资投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四、加快土地征储,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

(一)加快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征收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处置闲置土地、落实土地规划以及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对西南新区、榆横园区、县城区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征收(收购)储备工作,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规范使用渠道,切实做到国有建设用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储、一个口子出”,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

(二)规范国有土地交易行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交易行为。禁止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协商征地,禁止用地单位或个人私自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严格土地监管,全面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一)加大国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国土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土地动态监管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监管体系,扎实有效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

(二)严格履行执法抄报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形成合力,尽快消除违法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国土部门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所属乡镇及发改、住建、林业、电力、工商等相关部门,提请各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主体责任和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1、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2、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3、林业部门不得办理林地使用手续;3、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不动产登记手续;5、工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6、水务、环保、金融、消防、卫生、文化、烟草、食药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案件查处绿色通道,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效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县发改、住建、农业、林业及公安、法院、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明确乡村两级土地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强化对土地监管组织领导,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人员,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有效制止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对重大案件逐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及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15”号令,在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同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法律、法规宣传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有效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保护基本国策宣传,增强全民土地保护意识。要把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纳入全局工作中,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把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提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在思想上提高意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舆论上加强宣传,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树立正确的用地和耕地保护观念,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横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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