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政发〔2016〕39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6月15日起在横山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
根据市编委《关于组建横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精神,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县本级不动产登记发证、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县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横山县行政区划范围,该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权属证书的效力
2016年6月15日起,相关部门不再颁发旧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前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人自愿申请或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横山县不动产登记局一楼登记大厅(横山县环城北路职教中心对面)
咨询电话:0912-7665680
横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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