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16:20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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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808-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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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1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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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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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街道办,石马坬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大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切实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根据省国土厅《关于开展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的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7〕358号)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横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奖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村庄空心化现象比较严重。为此,通过实施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满足本区域内建设用地需求,允许结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流转,既能够解决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化建设用地规模不足,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又能够解决我区移民搬迁资金闭合和债务偿还问题。为实现我区脱贫摘帽、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二、腾退范围

全区“十三五”期间实施的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农村闲置废弃工矿、废弃学校、工程拆迁以及老旧村庄用地,通过工程措施腾退复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除外)。

三、奖补措施

(一)补助标准。凡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老旧村庄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按照分类实施,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实行差别化补助。

1.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统一拆除的集中连片老旧村庄的房屋、附着物及房前屋后占地通过工程措施进行复垦,执行如下补助标准:

(1)土窑洞补助标准:门窗齐全的土窑洞(含砖石接口)按室内净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30元;其他土窑洞,包括废弃、敞口或主建筑正立面倒塌的土窑洞每孔补助200元。

(2)砖石窑补助标准:门窗、水、电齐全的砖窑、块石结构石窑每平方米补助300—350元;敞口、块石结构的砖窑或石窑每平方米补助240--300元;门窗齐全的片石结构的石窑每平方米补助150--200元;敞口、片石结构的石窑每平方米补助120元;窑身开孔、主建筑正立面塌陷废弃的砖石窑(含片石结构)每孔补助1000元。

(3)砖混楼板房补助标准:门窗、水、电齐全的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补助360元;其他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主建筑正立面塌陷废弃的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孔补助1000元。

(4)院内小房补助标准:土木瓦结构每平方米补助80元;砖石结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助140元。

(5)附属设施补助标准:水井(窖)按每个补助200—1000元;厕所、门楼、圈舍、洋芋窖等附属设施每个补助200元;砖石围墙、帮畔按高2米计算每延长米补助30元(具体折算补助)。

(6)经济树种补助标准:挂果盛果期枣树每株补助260元;挂果盛果期苹果树、梨树、桃树、李子树、杏树和葡萄树每株补助200元,其余树种一律不补。

2.集中连片的老旧村庄进行统一拆旧腾退复垦时,在拆旧区仍然居住的村民,并且拆旧腾退复垦后确实无房居住、也无法找到宅基地建新安置的,由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镇(办),按照每户村民宅基地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67平方米(4分)在拆旧腾出的建设用地内优先满足拆旧区拆旧后无房居住的村民新居安置用地,予以审批,并达到“三通一平”。然后,将产生的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内流转并取得流转收益。

3.鼓励群众自行拆除零星分散旧房将宅基地、院内小房等附属设施,房前屋后占地通过工程措施进行复垦,拆除腾退复垦费用,执行如下补助标准:

(1)按照复垦为旱地每平方米补助20元、复垦为水浇地每平方米补助30元;

(2)自行拆除房屋机械人工费用按每孔补助3000元。

4.凡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废弃工矿、废弃学校和工程拆迁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区国土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如确有使用价值的特殊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本文件未涵盖到的,报经区政府通过会议研究另行确定补助标准。

(二)奖励措施。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纳入对各镇(办)和各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核定增减挂钩面积完成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一是按照每亩5000元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立项报批、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二是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50000元的表彰奖励;对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5000--20000元的表彰奖励;三是对工作推进顺利,成绩突出的镇(办)、村,由区国土分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分别给予镇(办)、村每亩奖励2000元。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思想不重视、工作推诿、进度缓慢,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的单位,由区纪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实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签订补助协议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开展论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拆旧区群众意见建议,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由权利人、所属村委会、镇(办)以及区国土分局共同确认腾退复垦的附着物数量、面积、补助金额,通过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权利人与镇(办)签订《补助协议》,具体约定腾退面积、腾退时限、腾退方式、补助金额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兑付补助资金

拆旧地块房屋或建筑物按期拆除后,由所属村委会书面提出领取腾退补助资金的申请,经镇(办)核实后,书面上报区国土分局复核;区国土局收到各镇(办)书面领取补助申请后,及时审核,审核无误的,报经区政府批准,由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的60%下拨到相关镇(办)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剩余40%的腾退补助资金待拆旧区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由镇(办)负责兑付到相关村(组)及权利人。

六、竣工验收

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地块腾退复垦竣工后,由区国土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自验收采取内业资料审查、外业实地核查的方式,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拆旧复垦的土地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肥力、配套设施(田、林、路、渠等)逐项进行检查。

七、报备流转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分局负责项目报备工作,取得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项目统一配号,及时申请发布省域内增减挂钩流转信息,按计划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信息平台申报,对结余的增减挂钩指标进行流转,并取得项目流转收益,流转收益优先用于拆旧区土地复垦、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和扶贫开发领域等工作。

八、其他要求

(一)加大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办)要加大宣传动员,通过组织培训、发送短信、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基本原则、奖补标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镇(办)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所涉及的村书记、主任具体负责,积极发挥镇(办)村环境保障作用,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认真摸底、建立台账。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各镇(办)配合,将全区实施的“十三五”避灾、生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废弃工矿、废弃学校、工程拆迁以及老旧村庄逐村逐户逐块进行实地调查地类现状、确认权属、丈量面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留存拆除前后影像资料。

(四)拆旧区善后监管。纳入省域内流转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必须复垦为同等质量的耕地,否则,不予在省域内流转使用。拆旧区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有关村(组),各镇(办)应及时与相关村集体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将复垦新增土地移交当地村(组),经村委会研究后分配并进行耕种和管护使用,不得撂荒。鼓励复耕土地流转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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