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0 20:25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GK-201312-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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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12-10 20:25:52.
标    题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横政办发〔2013〕116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和对违法排污

企业处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确定县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对环中省市环保部门确定我县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各乡镇、部门、园区管委会要依据企业的排污量和有关监测数据,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把重点污染监控企业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环境监测、污染治理、污染减排等方面的重点。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关闭整治

为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停产整治的停产整治,该关闭的关闭。

三、明确责任,确保整治到位

各乡镇、部门、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加强环境监管,对关闭企业要下达关闭决定,取消一切证照;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下达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方案,通知当地供电部门停止为其供电。各乡镇、部门、园区管委会要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关停、整治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督办,对没有按照要求关闭、停产、整治到位的,将个案移交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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