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政办发〔2016〕17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横山县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县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横山县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交IC刷卡消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乘坐横山县城乡公交车刷卡消费后,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公交IC卡补贴资金和刷卡系统前期建设费用的预算安排,参与公交IC卡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负责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清算、拨付和使用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IC卡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公交IC卡补贴资金的二次审核。
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公交IC卡销售系统;负责公交IC卡发行、年检管理和补贴资金的初次审核。
县公交公司负责刷卡数据交易服务器终端采集平台、车载刷卡器、车载视频监控等设备建设;负责公交IC卡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汇总上报。
IC卡营运商负责我县城市一卡通系统建设和维护;负责我县公交IC卡异地消费资金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公交IC卡办理、充值
第四条 我县发行符合住建部《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通用技术要求》、《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密钥及安全技术要求》、《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标准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卡名“怀远通”,鼓励市民持公交IC卡乘车、消费。
第五条 我县发行公交IC卡分为四种:普通卡、学生卡、敬老卡和爱心卡,IC卡售价参照周边城市由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与营运商具体商定。
第六条 学生卡持卡人为:在校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敬老卡持卡人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爱心卡持卡人为:环卫工人、现役军人、残疾人;普通卡持卡人为:除以上三类持卡人外在横山县境内乘坐公交车的所有人。
第七条 居民办理公交IC卡实行实名制,实行“一人、一卡、一表、一档”管理。
1、普通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及照片,在便民服务窗口或横山县农商银行窗口办理。
2、学生卡:需本人携带学生证(学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照片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3、敬老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照片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4、爱心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军人证、残疾证及照片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学生卡、敬老卡、爱心卡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每年初安排年检,年检审核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设立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持卡人在横山县农商银行窗口进行卡片充值,预售资金存入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 持卡人需负担卡片的工本费,单次充值额下限30元,上限1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退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固定服务网点填写申请三十日内给予办理,退还卡内余额,卡片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财政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凡我县办理的公交IC卡和异地发行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在横山县境内乘坐公交车刷卡消费的,均享受相应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刷卡一次消费1元,普通卡补贴30%,学生卡补贴50%,爱心卡补贴70%,敬老卡补贴100%。
异地发行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在我县境内乘坐公交车刷卡消费的,补贴30%。
第四章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
各类公交IC卡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公交公司按月汇总申报。
持卡人异地刷卡消费资金,由IC卡营运商按季度汇总申报。
县公交公司和IC卡营运商应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
县公交公司申报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时,必需提供《公交车刷卡消费数据月统计表》、《各类公交IC卡分类刷卡消费数据月汇总表》、《各路公交车现金收入月报表》。
IC卡营运商申报消费资金,必须提供《各类公交IC卡异地刷卡消费数据月统计表》和《各类公交IC卡分类刷卡消费数据月汇总表》。
第十六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持卡人乘车时在车载终端机上进行刷卡消费,消费数据通过总服务器进行自动分类统计,县公交公司次月初汇总上一个月消费数据,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向县财政局报送消费数据,县财政局根据消费数据结合补贴标准计算出上月的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额。
第十七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兑付:
县公交公司设立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本办法实施后,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实施前末月公交公司营业额数据预拨第一个月的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每月5日前,从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拨付上月刷卡消费资金到县公交公司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审定、拨付上一月的财政补贴资金到县公交公司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公交公司应在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条线路经营者。
县财政局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从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拨付我县公交IC卡上季度异地刷卡消费资金到IC卡营运商账户。
IC卡营运商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将异地公交IC卡在我县境内刷卡消费资金存入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拨付上季度IC卡刷卡消费和补贴资金总额3%的服务费到IC卡营运商账户。
县财政局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拨付上季度IC卡刷卡消费和补贴资金总额3%的管理费到县公交公司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奖励
第十九条 县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IC卡预售资金及财政补贴资金动态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报表以套取财政补贴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应严格资金审核及公交IC卡办卡程序,建立档案,定期审验,杜绝条件不符的市民办理学生卡、爱心卡、敬老卡。加强对市民刷卡乘坐公交车的监管管理,对于以下几种违规用卡进行重点监管和处罚:
同一卡片短期内多次不正常在我县公交车重复刷卡;
持卡人将学生卡、爱心卡、敬老卡借他人乘坐公交车;
持卡人故意虚假消费刷卡;
其他违规刷卡行为。
以上违规用卡行为经查实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三次以上注销该卡,3个月内不予补办,并将持卡人信息记入诚信备忘录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于诚信备忘录重点监督对象再次被注销卡片的持卡人不再予以办理任何卡片。
发现持卡人违规刷卡帮助他人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警,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IC卡营运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规发售卡片人员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IC卡营运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公交公司应加强居民刷卡乘车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鼓励公交车驾驶员对违规刷卡行为的监督和举报,举报属实的,县财政每次给予举报者30—50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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