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政办发〔2016〕16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横山县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县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横山县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山县公共交通车辆保本微利经营财政补贴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补贴资金是指为确保我县公交车经营者在车辆正常运营过程中能实现收回经营成本且有一定微小利润,县财政给予公交车辆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参与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负责补贴资金的清算、拨付和使用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车运营财政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负责运营补贴资金的审核。
县物价局负责每年核定各条路线公交车辆经营成本。
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条线路公交车辆每月营业额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并备份归档管理。
县公交公司负责建立各公交线路车辆每月营业额数据采集系统并汇总上报,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我县境内运营、经营利润小于经营成本10%的公交车辆。
第五条 补贴标准:经营亏损的路线和车辆,补贴亏损部分,并给予每辆公交车营运成本10%的利润补贴;经营利润不足经营成本10%的路线和车辆,补贴利润不足部分;经营利润高于经营成本10%的路线和车辆,不予补贴。
第三章 运营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核定: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根据当前各条路线公交车辆的日均营业额(刷卡一次消费1元,视为日均刷卡次数)和日运营成本费用,均算出每载客一人或刷卡一次,车辆实际亏损金额和利润不足金额,形成补贴基数,结合IC卡刷卡消费系统,统计刷卡次数核定补贴总额,经县公交公司给予车辆补贴。
补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七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申报:县公交公司每月初采集汇总各条线路公交车上一月营业额数据、刷卡消费次数和应补贴资金数据,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清算审定。
第八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清算:县财政局根据补贴基数标准结合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数据核算出各路公交车每月的运营补贴资金。
第九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兑付: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补贴金额,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营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公交公司专用账户,县公交公司应在运营补贴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线路经营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条公交路线公交车辆运营的监督和检查。凡未按规定和要求组织营运的路线和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并收回先期兑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县公交公司采集的各项数据,杜绝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公交车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营补贴资金实行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以虚假数据套取财政补贴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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