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09:11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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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608-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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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09: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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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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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办发〔2016〕15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横山县位于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县,也是全国水土流失重点监测县,县境内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关于依法理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及《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横山县实际,制定《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行使水土保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职权。(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管理条例》和陕人常法函〔2015〕99号)

第二条  在横山县境内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前款规定规模以下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位置、规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在汛期施工的,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

生产建设单位每年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先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随意排弃或者擅自堆放。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严格限制采取大规模剥离土层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沟道造地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需从事相关活动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梯田、埝地、坝地、流失区水地、河滩造地、沟道造地、引洪漫地、地边埂、截水沟、蓄水沟、沟边埂、排水渠(沟)、沉砂池、水窖、沟头防护等农田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属设施;

(二)淤地坝、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闸山沟、池塘、涝池、护岸(坡)、拦(挡)渣墙等沟道水土保持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水平沟、反坡梯田、鱼鳞坑等育林整地配套设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设施及安全保护范围;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或者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类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 、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按照《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及其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人员要依法按程序实行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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