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16:17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401-000102
成文日期
2024-01-08 16:17:15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1-09 16:17:23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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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中心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榆林市横山区关于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改善和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二、救助原则

1.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2.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3.公平公正,政策透明。

三、救助范围

本方案救助对象是指横山区户籍人口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准),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救助后门诊、住院的总费用中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救助范围内:

1.救助对象或家庭成员中有享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

2.本人或赡养抚养人注册企业资金达10万元以上或家庭年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

3.因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的。

4.因工伤、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

5.跨年度累计的自负医疗费用。

四、救助标准

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为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由区政府根据困难群众自负医疗费用分类给予一次性救助。按照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3万元-5万元按照8%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5万元-7万元按照1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7万元-10万元按照15%的比例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按照20%的比例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认定救助程序

1.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申请及授权承诺书》(附件一),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医保等工作的人员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3.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会同区医保部门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等情况审查后,在媒体上公示3天,如公示无异议,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政策。

4.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原则上集中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资金发放管理

医疗救助之外再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兑付按照医疗救助兑付方式直接兑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再救助实施完毕后,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户籍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救助金额。

七、其他事项

1.救助档案资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等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2.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社会慈善资源的对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形成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3.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救助审核确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该对象相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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