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4 16:44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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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312-000074
成文日期
2023-11-03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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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04 16: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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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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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榆林市横山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公交IC卡及财政补贴资金等管理,根据《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交通有关文件的通知》(横政办发〔2018〕10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乘坐横山区城乡公交车刷卡消费后,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公交IC卡补贴资金和刷卡系统建设费用的预算安排,并参与公交IC卡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负责补贴资金的最终审核、清算、拨付和使用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IC卡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公交IC卡补贴资金的二次审核。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城市公交“一卡通”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公交IC卡发行、年检管理和补贴资金的初次审核。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刷卡交易数据服务器终端、车载刷卡器、车载视频监控等设备的建设、维护;负责公交IC卡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汇总上报。

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我区城市公交“一卡通”系统维护、升级及数据存贮等管理;负责我区公交IC卡异地消费资金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公交IC卡的办理和充值

第四条  我区发行符合住建部《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通用技术要求》、《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密钥及安全技术要求》、《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清分清算技术要求》或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标准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卡名“怀远通”,鼓励市民持公交IC卡乘车、消费。

第五条  我区发行的公交IC卡分为四种:普通卡、学生卡、爱心卡和敬老卡,IC卡工本费参照周边城市由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确定。

第六条  学生卡持卡人为:在校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敬老卡持卡人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爱心卡持卡人为:环卫工人、现役军人、残疾人;普通卡持卡人为:除以上三类持卡人外在横山区境内乘坐公交车的所有人。

第七条  居民办理公交IC卡实行实名制,实行“一人一卡、一表一档”管理。

1、普通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在便民服务窗口或横山区农商银行窗口办理。

2、学生卡:需本人携带学生证(学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3、敬老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4、爱心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军人证、残疾证(含残疾军人证、伤残公务员证、伤残国家工作人员证)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学生卡(18周岁以上)、敬老卡、爱心卡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每年安排年检,年检审核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持卡人可以在榆林市横山区农商银行窗口进行卡片充值,预售资金存入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   持卡人需负担卡片的工本费,单次充值金额下限50元,上限1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退卡,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到固定服务网点填写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卡内余额,卡片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财政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凡我区办理的公交IC卡和异地发行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在横山区境内乘坐公交车刷卡消费的,均享受相应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普通卡补贴30%,学生卡补贴50%,爱心卡补贴70%,敬老卡补贴100%。

异地发行的全国互联互通公交IC卡,在我区境内乘坐公交车刷卡消费的,补贴30%。

第四章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

各类公交IC卡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由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汇总申报。

持卡人异地刷卡消费资金,由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汇总申报。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和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时,必须提供《公交车刷卡消费数据月统计表》、《各类公交IC卡分类刷卡消费数据月汇总表》、《各路公交车现金收入月报表》。

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消费资金,必须提供《各类公交IC卡异地刷卡消费数据月统计表》和《各类公交IC卡分类刷卡消费数据月汇总表》。

第十六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持卡人乘车时在车载终端机上进行刷卡消费,消费数据通过总服务器进行自动分类统计,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次月初汇总上一个月消费数据,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消费数据结合补贴标准计算出上月的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金额,申报区财政局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  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兑付: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本办法实施后,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实施前末月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额数据,预拨第一个月的财政补贴资金。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刷卡消费资金从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拨付到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拨付上一月的财政补贴资金到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IC卡收费和补贴专用账户。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监督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消费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公交路线经营者并将结果公示。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将于每月5日前,从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拨付我区公交IC卡上月异地刷卡消费资金到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每月5日前,将异地公交IC卡在我区境内刷卡消费资金存入公交IC卡充值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将于每月5日前,拨付榆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上月IC卡刷卡消费资金和补贴资金总额3%的IC卡运营技术服务费。

区财政局每月5日前,拨付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上月IC卡刷卡消费资金和补贴资金总额3%的惠民公交管理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奖励

第十九条  区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需对IC卡预售资金及财政补贴资金动态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以虚假数据、报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严格资金审核及公交IC卡办卡程序,建立档案,定期审验,杜绝与条件不符的市民办理学生卡、爱心卡、敬老卡。加强对市民刷卡乘坐公交车的监督管理,对于以下几种违规用卡进行重点监管和处罚:

1、 同一卡片短期内在我区公交车上非正常重复刷卡;

2、 持卡人将学生卡、爱心卡、敬老卡借他人刷卡乘车;

3、 持卡人故意虚假消费刷卡;

4、其他违规刷卡行为。

以上违规用卡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封锁公交IC卡,3个月内限制使用,并将持卡人信息记入诚信备忘录,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于诚信备忘录重点监督对象再次违规用卡的持卡人,将注销所持公交IC卡,并不再予以办理任何类公交IC卡。

发现持卡人违规刷卡或帮助他人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警,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规发售卡片人员,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存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居民刷卡乘车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鼓励公交车驾驶员对违规刷卡行为的监督和举报,举报属实的,区财政每次给予举报者30—50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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