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16:11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312-000070
成文日期
2023-11-17 16:10:54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11-18 16:11:02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中心


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市交警支队横山大队及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气瓶”)配送服务行为,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气瓶配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在横山区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将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配送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送气到户的活动。

二、供气企业在气瓶配送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在燃气经营许可载明经营区域开展配送服务。

(二)应建立高效、便民、精准的配送服务体系,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建立线上配送服务系统,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等信息。

(三)应建立用户服务系统,落实实名制购气登记制度,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四)应积极组织送气工开展燃气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做好配送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存档。如送气工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五)应规范气瓶配送车辆。

(六)定期对使用用户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充分利用企业公众号、微信等媒介对用户实名信息登记、配送过程、安全用气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

三、送气工在气瓶配送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工作着装。送气工配送气瓶时工作服应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等内容。

(二)开展随瓶安检。送气工在配送过程中应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加装液化气泄漏报警器、不可调压式减压阀或更换过期防爆管。开展燃气安全警示教育,提供安装、检查、试漏、咨询等服务。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现场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存在拒不整改情形的,不得向用户配送气瓶。

(三)落实安全宣传责任。送气工应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手册,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四、送气工在气瓶配送方面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配送员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在送气时随车携带送气工证、载明用户名称和气瓶条形码号的送气凭证。送气凭证上的条形码号应与所载气瓶的条形码号一致。

(二)不得擅自撕启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三)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气瓶。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送至供气企业存放。

(四)未经供气企业站点负责人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

五、配送气瓶车辆在气瓶配送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气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车辆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二)车辆标识。配送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 0),车身印制“某某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配送服务企业标志、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送车辆按规定安装或悬挂危险报警标志标识,明确相关安全要求。

(三)配送上限。电动三轮车不超过8个15公斤规格气瓶,使用危运车辆配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装载方式。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并配套防静电毯、防震圈。气瓶应直立码放,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箱体外侧。

(五)人车保障。供气企业应当为配送车辆和驾驶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供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配送车辆应当配备角阀堵头、干粉灭火器等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六、供气企业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已备案的气瓶专用配送车辆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明行车的,公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使用面包车、皮卡车等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气瓶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三)使用危运车配送气瓶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由交通部门予以处罚。

(四)供气企业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充装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住建部门将定期公布液化气企业送气人员花名册,接受社会监督,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液化石油气市场检查督查,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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