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6:10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309-000087
成文日期
2023-09-05 16:10:20
发文字号
横政办发〔2023〕87号
发布日期
2023-09-06 16:10:14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中心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3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医疗救助定额资助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中央512元,省、市128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与区分担比例按8∶2分担)。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我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榆市计生协发〔2023〕25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横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区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9月-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各镇(办)及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标识人员身份;系统内未标识但已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各镇(办)落实资助政策。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医保局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我区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截止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区医保部门会同区税务部门商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终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2)参保年度内、区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区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榆林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与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一致。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享受参保资助的特殊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所在地参保缴费。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办)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各镇(办)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本级区域内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区医保、财政、税务、教育、民政、计生协会、乡村振兴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的作用,密切配合镇(办)、村(社区),落实参保征缴责任,积极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要建立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提高认识,协调一致,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相关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

医保部门要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分类建立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台账,确保随增随参、不落一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和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教育部门应配合做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为医保和税务部门与学校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配合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协助缴费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计生协会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于9月6日前将截止8月31日前认定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人员名单报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汇总后报市医保局。9月-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定期、及时提供名单反馈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名单及时标识人员身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医保政策培训,确保从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要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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