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办公室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6 17:41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307-000032
成文日期
2023-01-05 17:42:05
发文字号
横办字〔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1-06 17: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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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办公室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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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办公室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办公室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区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热情,全面提升村级党组织组织力,激活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按照中组部《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集体经济法人治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员奖励等机制”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健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区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任务中2023年底前全区集体经济空壳村全面清零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经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请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村财镇管、组财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审计。 


             第二章   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为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获得的收入;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三)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第六条  经营支出。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人员工资等。 

第七条  管理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不含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捐赠收益、集体土地补偿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村振兴项目转移资金、光伏扶贫项目资金、政府代建代管项目资金、发包收入、租赁收入等。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记账核算。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股东分红后,超过5万元的村。 

第十一条  镇(街道)应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管理,提倡引进第三方代账公司进行代理记账。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其他村干部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村级申报、镇或街道审核);不包括驻村第一书记、帮扶干部、镇(街道)包村干部、挂职干部和在村任职选调生。 

第十三条  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集体经济中实绩突出,符合“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负面清单。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非正常离任的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各镇(街道)应根据实际,完善负面清单,将不得享受奖励情形细化、具体化。 

第十五条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合理设定最高限额。为积极稳妥推进奖励工作,原则上每村每年集体经济收益奖励总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股东分红后,在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按照超出5万部分的10%-15%用于奖励;在20万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照超出5万部分的15%-20%用于奖励;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出5万部分的20%用于奖励。具体标准,由各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八条  科学分配奖励资金。原则上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的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其他村干部可统筹考虑“交叉任职”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级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表扬,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村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当年不得享受奖励报酬。村干部在职期间,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廉洁纪律等原因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被责令辞职的,取消发放年度奖励报酬。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资金核算。每年1月底前,由第三方代账公司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进行核算,3月底前向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年度经镇(街道)政府财务审计的财务报表;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进行分红后,再核算奖励标准,严禁因核算时间重复出现多次分配。 

第二十一条  村级申报。各村按照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研究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和具体人员奖励金额等,并向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年度财务报告、奖励资金汇算表、奖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名单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党(工)委及时成立审核组,对申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奖励公示。各村应将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名单及具体金额等在“三务”公开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奖金发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个人账户,并及时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奖励资金应为个人税前收入。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为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村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镇(街道)备案;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程序意识。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严肃执纪监督。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奖励要做到“五严禁”:严禁未按照规定程序审议进行奖励;严禁未提交镇(街道)审核通过进行奖励;严禁用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进行奖励;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益。对违反“五严禁”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村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修订章程时,应将村干部奖励相关内容列入章程,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榆林市横山区村干部补贴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资金汇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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