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8 11:09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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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705-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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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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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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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横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横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农村扶贫条例》、《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横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扶贫移民搬迁资金按照省、市移民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中省市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区级配套资金除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外,还可用于农村和农民急需解决的项目及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贫项目。指在区区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区扶贫办、乡镇、行政村、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区、乡、村干部不能作为实施单位参与项目实施。
  第七条  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脱贫攻坚建小康,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扶贫移民搬迁、乡村旅游发展、光伏扶贫、电商扶贫、广电扶贫、农民素质提升、金融扶贫支持、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予以扶持,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扶贫精准性。
  第八条  扶贫项目申报。行政村、乡镇、区要按照项目要求和适合范围逐级申报。首先行政村要根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和本村实际,向所在乡镇提出项目申请,经乡镇审核后向区扶贫办申报,区扶贫办结合区级脱贫规划,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论证审核,报送区分管领导审定。最后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公示。实行区、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区扶贫办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审核通过的全区扶贫项目计划。乡镇政府负责在乡镇政府门户网站或乡镇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经区扶贫办批准的扶贫项目。村委会接到乡镇政府转发的项目批复文件后10日内,负责通过村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为7日,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扶贫办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实施期限至两年。超过两年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区扶贫办可取消该项目,并将资金收回,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省市备案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对已建成或完工的扶贫项目,所在乡镇应组织村委及群众代表进行初验,并出具项目初验报告,然后申请区级验收,区扶贫办接到乡镇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村委、群众代表进行区级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项目具体验收时,还可综合兼顾扶贫成效,对项目建设内容相同,实际实施比计划数量小的项目,可由监理或造价审核并出具项目工程量核定报告,对扶贫成效可观、扶贫资金充分利用、群众认可的项目也可视为项目合格,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新修维修生产道路、村组道路、硬化道路、加固维修坝系工程、桥涵工程、人饮、高抽、电力等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应结合实际,主要用于实现脱贫摘帽建设小康项目,重点用于贫困村、贫困人口及脱贫后低收入村、低收入户、脱贫户的巩固提高项目,及其它事关全区脱贫摘帽建小康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产业化扶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70%用于扶持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每个贫困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还可对贫困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每个参股贫困户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补助资金作为贫困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户的股份。

互助资金协会是由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采取以奖代补逐年加大的民间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资金规模不能突破户均1万元,协会会员借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额贴息。

    信贷扶贫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家庭农场和贫困农户发展产业。贫困户(脱贫户)贷款不超过5万元,进行全额贴息;龙头企业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5%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8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5%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根据脱贫任务和乡镇及部门初步申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区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业务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开支;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企业担保金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财
政部门批复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根据村、镇意见,由财政部门出具的结算票据直接补助;2-9万元(含9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由村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承包制组织实施;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符合项目承建公司组织实施;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通过部门选定,由有资质、信誉良好符合项目承建的公司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组织实施;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捆绑招投标,基础设施项目设计、监理不予进行招投标,由实施主体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对到户到人的产业项目资金,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可以“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也可将资金集中拨付业务部门集中采购并报账,扶贫办备案,以实物或购买服务形式受益到户;对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可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也可拨付另一项目主体实施单位,资金捆绑集中完成项目建设。同时按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其余7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原则上20万元的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由扶贫办收取5%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区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村负责人、乡镇主要领导、区扶贫办、财政部门领导审签后方可报账;捆绑招标项目按项目进度支付,最高支付不能超过80%,工程完工验收后,报送审计部门审定,结算资金按审定资金进行支付报账。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档案和台帐管理。区扶贫办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包括项目上报申请、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项目责任人、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资金拨付、项目总结、验收报告、管护意见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  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扶贫办、财政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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