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09:27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GK-201704-000016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4-19 09:27:16.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横政发〔2017〕10号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

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园区管委会、驻横单位: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2002]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工作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基本政治制度、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或专职办理人员具体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六条 范围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区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区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区政府提出的建议;区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区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区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区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而不能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八条 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区政府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三日内与区政府督查室协调,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由区政府督查室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共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并予以答复。

(三)催办。区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承办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人审定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区长或报区长审签。

(五)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章。

区人民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给代表或委员答复,并抄送省、市政府办公室(厅),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或政协办公室(厅)。

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大人代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办

第九条 分类。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情况,在答复函上填写办理结果。办理结果一般分为“A”、“B”、“C”三类。

(一)解决采纳类(A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已经办结或在年度内能够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区政府领导、承办单位领导的重视,明确作出具体批示,并得到落实。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采纳到当年制定的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 

(二)计划解决类(B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即从交办之日起两年内能够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并在答复提案者时明确落实时限。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承办单位认可,并被列入调研课题。

(三)留作参考类(C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两年内难以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留作工作参考。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超出本区管辖范围。

第十条 期限。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对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区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办复完毕。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一条  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或提案的办理,由主要领导亲自参与,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区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进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证按期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第十三条 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五条 走访制度。区政府督查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代表或委员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要认真进行总结,向区政府督查室就当年的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抄送区人大人代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办

第十七条  考评制度。区政府督查室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办理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差的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横政发[2012]91号)文件自动废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大楼西906室    联系电话:0912-761941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站标识码 6108230003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9号    陕ICP备080059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