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失效
横政办发〔2017〕13号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横山区人工种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区人工种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横山区人工种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大面积发展人工种草,有效解决草畜矛盾,进一步巩固封山禁牧、舍饲养羊成果,切实把“一白”工程建设成为富民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横山境内土地上种植人工牧草(指多年生人工牧草,下同),村集体年度内组织相对集中连片种草200亩以上(含200亩,下同)且所种牧草用于饲养畜禽、采种或饲草加工销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种草坚持谁种、谁管、谁享有的原则,由区上统一下达计划任务,各镇(办事处、农场)具体组织实施。
一、每年年初,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人工种草计划任务,以政府办文件分解下达各镇(办事处、农场);
二、各镇(办事处、农场)根据年度人工种草计划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村组、各养殖场户,并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区草原工作站负责人工种草的技术指导、服务,并负责日常监理,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草原防火、防虫灭鼠及破坏草原植被的依法处置工作;
四、各镇(办事处、农场)于当年十月底前对照年度计划任务组织初验,汇总初验情况后向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五、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及镇(办事处、农场),于第二年五月底前组织验收,并向区人工种草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验收情况及结果;
六、验收考核结果及补助奖惩情况经区人工种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兑付人工种草补助,同时将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送区考核办。
第四条 年度计划内人工种草实行财政补助奖励办法。补助标准根据历年人工种草具体实践,参照工程种草和周边县区种草补助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一、非水浇地种植人工牧草,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80元;
二、水浇地种植人工牧草,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20元;
三、人工种草验收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草原工作站制定印发并执行,牧草新品种引种试验,由区草原工作站制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四、对年度内组织种草达到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集体1万元;对年度内组织种草达到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集体3万元;
五、坚持鼓励人工种草与鼓励土地流转相结合,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人工种草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外,同时享受土地流转有关政策,承担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等中省市财政资金项目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奖励;
六、将人工种草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镇(办事处、农场)人工种草验收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之中,并严格兑现奖惩。按照验收标准,对年度人工种草任务验收考核位列前三名的镇(办事处、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未完成年度人工种草任务的镇(办事处、农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给予-1分的处罚。
第五条 成立区人工种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农工部、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督查室考核部门、草原工作(监理)站负责人及镇(办事处、农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人工种草计划安排、任务落实、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及结果审核认定、奖补兑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草原工作(监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区草原工作(监理)站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工种草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协调服务,承办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大楼西906室 联系电话:0912-761941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站标识码 6108230003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9号 陕ICP备080059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