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09:30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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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608-0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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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0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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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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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政办发〔2016〕53号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红崖子花生、清远鸡、乳源彩石、横山羊肉、耀州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9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羊源为出生在横山县,在横山县草地放牧或舍饲饲养管理,屠宰加工在横山县境内的陕北绒山羊品种(以下统称“横山羊肉”)。

第四条   获准使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在生产的“横山羊肉”产品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镇人民政府以及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横山县工业商贸局。

第七条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领导小组由县工业商贸局、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肉类协会组成。

第八条  “横山羊肉”品牌保护领导小组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指导“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

(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能部门管理与分工

第九条  县畜牧兽医局在属地羊子饲养、防疫和屠宰环节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在横山所辖区域内繁育、饲养期在6个月以上并佩戴横山区域编码耳标的陕北白绒山羊,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建立一套全程质量溯源体系统,所生产的羊肉认定为横山羊肉。

(二)疫控中心要切实加强羊子耳标管理。羊子耳标仅允许在每年防疫期间使用,严格实行签字领取、专人管理的办法,防疫结束后,及时交回剩余耳标,滥用羊子耳标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镇村两级要切实加强对贩运、购买羊子的监管。凡从县域外贩运、购回的羊子,所属村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站报告,镇政府和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佩戴情况,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未佩戴防疫耳标的羊子,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产地检疫人员开展检疫时,必须认真辨识防疫耳标,对佩戴横山区域编码耳标的羊子,在头部涂色以便辨识,并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明横山羊子只数。

(五)驻厂检疫人员开展检疫时,进一步辨识防疫耳标,确认为横山羊子的,划定区域集中屠宰,并在羊子胴体上加盖不同颜色的检疫证章予以区分,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在备注栏注明“横山羊肉”。

(六)羊子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分别辨识和划区域屠宰工作。有关部门、镇村要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全县羊子纳入定点屠宰监管范围。

第十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羊肉生产加工环节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在横山县辖区内生产加工标识有“横山羊肉”的羊肉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购进、加工过程、出厂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管。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料购进要有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要求、食品出厂检验落实到位,产品标识标注正确,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记录、台账完善,储存及运输符合规定,确保“横山羊肉”的质量安全。

(三)负责加强辖区内羊肉生产加工企业羊肉产品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横山羊肉”的品牌形象。

   (四)负责统一受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横山羊肉”品牌效应。

第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在“横山羊肉”品牌保护工作中负责抓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横山羊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横山羊肉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横山羊肉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横山羊肉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横山羊肉”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对侵犯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三条  县肉类协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企业和经营者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协助保护办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集体利益,并监督成员和有关企业、个人遵纪守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措施,向政府和保护办反馈企业和个人意见和要求,协调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措施方面的建议,维护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经济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组织交流肉类生产、流通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沟通信息,掌握肉类市场的产、供、销动态,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

(五)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成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县工业商贸局在“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和完善“横山羊肉”产业扶持政策和实施。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文字组成。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凡“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均可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材料(以下资料均一式五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产品生产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五)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质量等相关检验报告。

(六)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内的说明。

(七)生产企业年度审查以及经营生产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不得申请使用“横山羊肉”专用标志;核准登记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对不按规定使用标志,或者在1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上报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并对审查合格者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其申请人即可使用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九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印制“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单位所印刷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签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第二年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使用数量等情况报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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