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1 10:36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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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506-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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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6-21 1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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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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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建设、煤炭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煤炭、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煤炭生产、加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发展、住建、煤炭、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安全、城投公司等部门)应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的招投标资格、市场准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二章 招投标资格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关于招投标资格限制是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限制。


第六条 所有招投标项目、投标企业在招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时必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进行招投标报名。


第七条 投标企业在申请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时应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近三年内在我县境内的施工记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真审查投标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过去三年来能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投标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对过去三年内在我县境内无施工记录的投标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但中标后必须先缴纳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8%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将不予投标企业报名参加投标、竞标活动, 并依据《横山县建设领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过去三年里在我县境内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1.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5000元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30万元以上的;


2.涉及人数较多,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的;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拖欠工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二)在过去三年里有非法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


(三)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煽动农民工集体上访逼讨工程款的。


(四)投标企业在过去三年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第三章 市场准入限制


第九条 本办法关于市场准入限制是指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


第十条 施工企业中标后,应自行组织施工,不得非法转包、分包;根据施工需要,确需分包的,应对合作分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信用等级和资金实力进行认真考察,并督促其及时在劳动监察机构备案,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缴纳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一条 前条所提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按如下比例缴纳:


(一)专业分包(包工包料)按合同价的8%缴纳;


(二)专业分包(包工不包料)按合同价的20%缴纳;


(三)劳务分包按合同价的20%缴纳。


第十二条 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建议作出停工、停产等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取缔其在我辖区内的生产经营资格,今后三年内不准在我县境内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前条所指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拖欠金额、涉及人数、拖欠时间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施工许可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限制,是指对建设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业主)的限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对建设项目进行依法招标;


(二)督促中标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存储相当于工程造价20%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第十六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组织生产,禁止将生产任务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根据生产需要,确需生产外包的,应对合作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和资金实力进行认真考察,不符合国家关于采矿施工资质等级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我辖区进行煤炭生产承包活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每年年初启动生产前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煤炭生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生产。


(一)自行组织生产的煤炭生产企业,申请开工生产前应缴纳相当于二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二)生产外包的煤炭生产企业,申请开工生产前,煤炭生产企业和外包单位各缴纳相当于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第五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施行“谁审批谁把关,谁承包谁负责;按月发放,按季报告。”的原则。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哪个部门把关不严,在该项目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将由该部门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业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应负总责,设专人对工程承包企业每日考勤记录进行确认,每月工资表进行审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负直接责任,设专人对本单位农民工进行考勤,还要对分包企业每日考勤记录进行确认,每月工资表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施行银行代办制。


各施工企业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每月1日至10日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编制成册,报建设单位劳资主管人员审定,建设单位应在每月10日至20日内委托银行将上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账户上,实现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彻底分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便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章 保证金的支取与退还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解决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资金,任何施工企业都不能随意支取,更不能以“已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决策失误或出现不可抗拒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准备停产、停工方可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填写《横山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摸底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批准并向银行出具《横山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后方可支取。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工程结束后,应在施工地最醒目的地方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三个月内无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横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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