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8 09:11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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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202-0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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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09: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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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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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石马坬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新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证我区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好转,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榆林市横山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榆林市横山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证我区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好转,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公安分局、教体局、工贸局、民政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文旅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办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通过集中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管控措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法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631-2013)中规定的摩擦型、烟雾型和A、B级产品,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区公安分局要会同区环保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横山城区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李家洼、柴兴梁、梁家湾、杨园则、张家坬(南延伸至邵家洼延长石油三岔路口,北延伸至污水处理厂),西至榆靖公路(西沙垃圾填埋场、南延伸至四中,顾兴庄移民区,北延伸至魏墙煤矿)范围内,所辖大街、二街、环城路三大主街道及其各个巷道。

(二)其他乡镇、办事处、农场,以下地点及其周围200米内为禁放区域: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第九条 横山城区周边下列区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规定的时间段外,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南以延长石油三岔口延伸至高家坬村;北以污水处理厂延伸至李界沟村。

第十条每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腊月二十三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限制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中考、高考期间,本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燃放为目的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十八条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九条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二十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四条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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