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09:08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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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111-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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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09: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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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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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暂行)》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政府议事制度,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通过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决定各项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参会范围

第四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由区长确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在机关召开,也可以在现场召开。

第八条 区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参会人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确定。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每季度听取一次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三)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四)组织召开区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

(五)研究部署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研究加强区政府班子建设及政府系统建设有关事项;

(七)审定需区政府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八)通过区政府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提名事项;

(九)听取重点工作的督查、审计等相关事项,提出落实措施;

(十)研究需由区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和敏感事项。除法定程序外,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事项原则上不在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复研究。区政府党组每年第四季度向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的重要部署和区委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研究区政府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落实措施;

(二)研究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讨论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四)研究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五)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和决算情况;

(六)研究审议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涉及城区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

(七)研究审议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要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八)研究审议重点项目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教育卫生体育养老等民生建设、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城区更新等重要事项的任务措施;

(九)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重大风险防范、防疫、防汛抗旱等重点任务落实措施;

(十)研究确定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十一)研究审议煤炭、油气、新能源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配置,以及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十二)研究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三)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请示事项;

(六)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问题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意见;

(二)研究、协调和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专项工作或全区性的重要活动;

(三)研究制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措施;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议题的审核确定

(一)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长、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呈报单位提出,相关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按轻重缓急进行梳理,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由区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初审,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区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填写《横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案单》或《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提案单》并附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并有明确具体的意见。提案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提前和相关单位沟通对接并签注意见,涉及单位未签注意见或意见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未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核不安排上会;涉及用林用地的,要签注产业政策、用地面积、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安排上会。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国库管理、资金拨付、国有资产处置的议题,由财政部门归口提案;涉及人员招聘、人事调动的议题,由人社部门归口提案;涉及用林用地的议题,由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归口提案;其他部门、单位涉及上述内容的事项,应事先就提案内容与归口提案部门沟通一致并会签意见。

第十五条 议题的汇报、审议和决策

(一)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8分钟以内,内容复杂的议题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时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

(二)议题的审议、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意见相同的不重复发言。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原则上应与本部门在征求意见时书面反馈结果相一致,如有不同,要在会上说明理由。

(三)根据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议题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决策。

(四)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议主持人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签发

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要编发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纪要。纪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的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简练。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新闻报道

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新闻报道的,新闻稿件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纪律

第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 凡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派人顶替。不能按时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准假后安排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第二十条 提案单位要对上会研究事项事先做好汇报准备,不得搞临时动议,随意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会客,不得中途离开会场,不得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会议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得外传。

第六章 会议决定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议定事项,自《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主办部门要在一周内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执行周期较长的议题,每月报告一次落实进度,整个工作结束后汇总报告全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跟据督查职能具体负责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反馈并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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