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0:35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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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011-0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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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10: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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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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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封山禁牧工作管理

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封山禁牧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榆林市横山区封山禁牧工作

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资源,巩固生态造林成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山区辖区均属封山禁牧区域,全年实行封山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禁止从事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和设施等活动。

第三条 全区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街道办、石马坬农场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由所在地各镇(办事处)、农场负责;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由该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异地违法放牧行为由该放牧户户口所在地和发生地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区财政按200万元/年标准将封山禁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区林业局要依法向各镇(办事处)、街道办、石马坬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下达封山禁牧执法委托书,由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封山禁牧执法机构或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直接处罚违法放牧行为。委托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临聘人员和临时人员不得执法。

封山禁牧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区财政要全额返还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有关单位上缴的封山禁牧罚没款,并做好监督工作,确保返还款全部用于封山禁牧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自行选聘、管理、考核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和护林人员,所选聘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同时承担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物保护、林木病虫害监测和破坏林草资源监督工作等护林职责。区林业局根据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所管理林草地的面积安排封山禁牧经费和护林员数量,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和护林员工资。

第七条 按照“以草定畜、舍饲养畜”的封山禁牧工作方针,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村民自治”的管理办法,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要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并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应积极探索对偷牧、夜牧、违法放牧行为的有效监管办法,按季度登记养殖户数量和饲养食草家畜数量,并建档立卡登记。把“野外巡查”违法放牧行为转变为“圈舍清查”喂养状况,切实从源头上堵塞违法放牧行为。

第九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封禁稽查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封山禁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放牧案件,执行以下行政措施。

(一)每只羊要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每只大牲畜要有3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按照上述载畜标准,对于超量养殖的牲畜,稽查队要告知养殖户自行处置,否则,稽查队将强行处置。

(二)对非法放牧者,每只羊每次最低处罚20元。屡教不改者,由区、镇封禁督(稽)查队按程序报经法院执行。

(三)放牧者属于退耕还林户的,停止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款。

(四)发现放牧一次的村,扣除该村村干部工资的10%。

(五)发现放牧一次的村,扣除该村生态护林员和天保护林员当月工资;发现放牧两次的村扣除该村生态护林员和天保护林员半年工资;发现放牧三次的村解聘该村当年全部护林员。

第十条 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封山禁牧大队具体负责,对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的封山禁牧工作情况采取“按月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评”的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查处和曝光封山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区封山禁牧大队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封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镇、办事处开展工作。

(一)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区封山禁牧大队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根据一季度查处羊子累计数量,将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1.100只以内的,由区林业局对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100只以上300只以内的,由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300只以上的,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区封山禁牧督查巡逻时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根据一季度查处羊子累计数量,将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1.50只以内的,由区林业局对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50只以上150只以内的,由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150只以上的,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区封山禁牧大队督查检查时如发现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国有林草地管理单位辖区范围内有放牧或偷牧行为时,及时将“封山禁牧督查反馈单”下达给有关镇(办事处)、农场或单位,年终统计报送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严格执行“每发现一只偷牧、乱牧羊子(草食动物)扣减100元责任金”的处罚措施,及时扣减各相关镇(办事处)、农场和单位的封山禁牧责任金。如被省、市相关部门因封山禁牧工作扣除区财政转移支付款,区财政将按照上级扣除名单扣减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转移支付款。

第十一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封山禁牧专项经费和区财政局扣减的责任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兑付,对于专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将不予兑付。

第十二条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违反封山禁牧政策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依法打击,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第十三条实行优惠政策和奖励制度。区政府对封禁工作好的镇、村和羊产业形成一定规模的镇、村给予大力扶持,在羊子品种改良、圈舍建设、饲草种植加工等方面投入资金。在封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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