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3 14:35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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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004-000184
成文日期
2020-01-10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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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14: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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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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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为油气企业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切实搞好横山区境内各类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以及草原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规范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横山区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建设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建设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管道铺设及其他相关配套建设。

第四条 横山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活动实行准予制度。

第五条 横山区政府委托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与审查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申请,以及开发中的协调服务。

第二章 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

(三)申报的油气开发项目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备案。

第七条 涉及外商投资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企业资质证明、探矿采矿许可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2000国家大地坐标、长期开采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

(四)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六)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七)建设用地计划;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向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会同区发改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镇(办)等单位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地类权属。同时,就申请开发的企业是否具备资质,开发项目是否能够综合利用资源,是否危害生态环境,是否影响其他资源开发,是否影响大型工程项目,是否妨碍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等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并由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和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气开发项目不予审批:

(一)在政策规定的特殊用地范围之内,如:城市规划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煤炭及其他重要资源规划开发区和已开发的井田范围、重点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及拟用的军事用地;

(二)可能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及生存带来威胁,严重毁坏基础设施,如:可能破坏交通道路、人畜饮水管线、通讯线路、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污染水源等;

(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资源区块有争议,油气开发企业之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经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查确定油气企业的申请符合资质要求,具备钻探条件的,将审查结果和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条件的,由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书面告知油气企业不予报批,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经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区政府需形成专项会议纪要,再由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办理审批通知书》, 并送达油气企业或委托人。

第十五条 油气企业持《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办理审批通知书》及按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林业局(草原站)、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办理用地等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以上各部门和单位在《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办理审批通知书》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后,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油气企业出具由区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的《准予施工作业通知书》(《准予施工作业通知书》包括:《准予钻前工程作业通知书》《准予钻井作业通知书》《准予井下作业通知书》和《准予油气管道及地面建设工程作业通知书》),油气开发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油气企业在办理审批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本办法附表一)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税务局等部门核定缴纳税费标准,签订缴纳税费协议。

第十八条 油气井开发的井场、道路修建、输气管线等其他建设完工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林业局(草原站)、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镇(办),对油气企业申请占用的土地进行联合勘测,相关收费单位按实际勘测数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延长石油在开发过程中的收费除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之外,还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向区财政收费中心缴纳每吨550元的石油开发费。

第二十条 区工贸局(区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财政收费中心应与延长石油开采企业对原油的调运实行联合计量。

第二十一条 油气企业每月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和财务报表,每季度应向区政府报告石油开发和经济运行分析情况。

第五章 施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林业局(草原站)、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要对我区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等施工作业实行依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油气企业应当在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已在区外登记注册的,要在本区履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本区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应当向区税务部门报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六章 征(占)地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地拆迁,依照有关规定,一律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协调工作由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镇(办)配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99号)文件,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所征地区域被征地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结合本区的实际,本办法暂拟定全区统一征占用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后附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油气井、管线建成或铺设后,在其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协议到期后,油气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复垦土地或者委托资源规划部门复垦后归原土地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油气企业每年度根据油气年度用地计划将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预缴到我区土地统征补偿专户,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结算。

第三十条 各项补偿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补偿协议及时划拨到所涉镇(办)农财服务中心,由镇(办)具体负责兑付到村、组及相关权利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但有合法依据的补偿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协调服务

第三十二条 油气开发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区工贸局(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镇(办)要切实搞好油气开发的协调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协调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四条 油气企业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应当及时向区工贸局(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汇报,区工贸局(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镇(办)全力为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检、法、司等机关要做好油气开发的保驾护航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干扰、妨害油气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投资环境,全力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六条 破坏、阻挠油气企业的生产,无理阻挡工程车辆,借机敲诈、勒索开发企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第三十七条 公安、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对非法收购、储运、偷盗、采掘、炼化油气资源者,予以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怂恿、唆使群众闹事,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纪委监委还要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和协调服务人员懈怠职责或者刁难企业的,其所在的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纪委监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未经区政府同意,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为油气开发企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负责人员损害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先行施工,擅自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办)应当及时阻止,并向区工贸局(能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反馈情况,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和镇(办)擅自与油气企业达成协议,自行组织推井场、道路等违法施工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镇(办)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油气企业在开发和施工中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违反项目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由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处理、应对和制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榆林市横山区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耕地

水浇地

48000元

1.果园、苗圃、人工草地按所占耕地类型补偿。 2.人工鱼塘、村民宅基地按水浇地补偿。                                         

坝地

40000元

滩旱地

38000元

梯田、台地

36000元

坡旱地

35050元

林地、草地、未利用地

7000元

含地上灌木林、草补偿费1000元。

青苗

水地

1300-1500元

旱地

900-1200元

临时用地

水浇地

亩年

2000元

含地力恢复费。

旱地

亩年

1500元

林地、草地

亩年

1200元

房屋拆迁

房屋

框架结构房

毛坯房1400-1600元

1.框架结构房、砖混房:毛坯房是指砂浆抹面其余未装修房屋;一般装修是指简易刮白、水泥地面等;高档装修是指瓷砖墙面、贴地板砖、做影视墙、吊顶等。
 2.土窑:是指2年内长期居住的,长期无人居住(具备居住条件)的按照50%-60%补偿,坍塌(破旧、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照30%补偿。
 3.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含室内外装潢及各类固定设施补偿。 4.阳台、雨棚按同类住房补偿标准的50%补偿。  5.被拆迁户过渡安置费为每月500元,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
 6.电力线路、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可迁移设施迁移费每户1500元。
 7.土窑砖石面的,按其标准分别折算。

一般装修1600-1800

高档装修1800-2000元

砖混房

毛坯房1000-1100元

一般装修1100-1200

高档装修1300-1800元

石窑

700-1150元

砖窑

800-1100元

砖瓦房

400-570元

土木房

280-440元

土窑(使用面积)

170-230元

简易房

120-170元

宅基地槽

120-140元

彩钢房

220-350元

活动房、铁皮房

52-78元

被拆迁户

搬迁及过渡费

5000元

奖励费

10000元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

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助费

345元

分散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267平方米,超过部分不再计入安置范围,集中安置的由各县政府负责,资金由项目单位落实,货币安置的执行此标准。

经济林木

苹果、梨、桃、杏、李子、篱架葡萄、枣树等

胸径3cm以下

10元

原则上在胸径3cm以上,胸径每增加1cm,挂果初期补偿标准按级差增加15元,挂果盛期补偿标准按级差增加24元。大棚架葡萄按篱架葡萄树冠面积折算。

胸径3-10cm以下

10-50元

胸径10-15cm

50-150元

胸径15-20cm

150-300元

胸径20cm以上

300-500元

核桃树

未挂果

20元

挂果盛期

300元

樱桃树

地径4cm
 冠径2-2.5米

600元

地径6cm
 冠径2.5-3米

750元

地径8cm
 冠径3-3.5米

950元

地径10cm
 冠径3.5-4米

1200元

野樱桃

6500元

海红果树

胸径3cm以下

5元

胸径3-10cm

5-100元

胸径10-15cm

100-200元

胸径15-20cm

200-300元

(胸径20cm以上)

350元

药材(板蓝根、黄芪等)

当年生

2000元

2-3年

3000-5000元

4年以上

7000元

沙棘

800元

绿化林种

国槐

一年生

12000元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两年生

15000元

三年生

18000-20000元

胸径2—3㎝以下

5-15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胸径4—5㎝以下

15-30元

胸径6-8㎝

150元

胸径8㎝以上

280元

垂柳

一年生

10000-12000元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两年生

12000-15000元

三年生

18000-20000元

胸径3—5㎝以下

5-20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胸径6-8㎝

20-85元

胸径8㎝以上

130元

龙爪柳

一年生

12000-15000元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两年生

15000-18000元

三年生

20000-22000元

胸径1-2cm以下

5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胸径2—3㎝

5-20元

胸径3-5㎝

20-80元

胸径5㎝以上

150元

杨树、柳树、榆树及杂树

胸径3cm以下

5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胸径3-10cm以下

5-40元

胸径10-15cm

40-80元

胸径15-20cm

80-120元

胸径20cm以上

120元

樟子松

苗高在50㎝以下,2—3年生,营养袋或营养钵育苗,150袋以上∕㎡

3-3.5万元/亩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苗高在50㎝—100㎝定植,4—6株以上/㎡

0.8—1.2万元∕亩

树高在100㎝—150㎝,冠幅在40㎝—70㎝左右,保留轮层在四层左右

5-15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树高在150㎝—200㎝,冠幅在90㎝左右,保留轮层在五层左右

15—40元

树高在200㎝—250㎝,冠幅在110㎝左右,保留轮层在五层左右

40—65元

树高在250㎝—300㎝,冠幅在120㎝左右,保留轮层在六层左右

65—125元

树高在300㎝—350㎝,冠幅在150㎝左右,保留轮层在七层左右

125—280元

树高在450㎝以上,冠幅在200㎝左右,保留轮层在九层左右

480元

油松

苗高在50㎝以下,2—3年生,营养袋或营养钵育苗,150袋以上∕㎡

3-3.3万元/亩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苗高在50㎝—100㎝定植,4—6株以上/㎡

0.7—1.2万元∕亩

树高在100㎝—150㎝,冠幅在40㎝—70㎝左右,保留轮层在四层左右

4-12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树高在150㎝—200㎝,冠幅在90㎝左右,保留轮层在五层左右

12—25元

树高在200㎝—250㎝,冠幅在110㎝左右,保留轮层在五层左右

25—55元

树高在250㎝—300㎝,冠幅在120㎝左右,保留轮层在六层左右

55—115元

树高在300㎝—350㎝,冠幅在150㎝左右,保留轮层在七层左右

115—260元

树高在450㎝以上,冠幅在200㎝左右,保留轮层在九层左右

460元

侧柏

苗高在50㎝以下,2—3年生,营养袋或营养钵育苗,150袋以上∕㎡

2.5—3万元∕亩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苗高在50㎝—100㎝定植,8—10株以上/㎡

0.5—0.7万元∕亩

树高在100㎝—200㎝,冠幅在30㎝—50㎝左右

4—15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树高在200㎝—300㎝,冠幅在50㎝—80㎝左右

15—75元

树高在300㎝—400㎝,冠幅在80㎝—100㎝左右

75——180元

树高在500㎝以上,冠幅在120㎝左右

300元

圆柏

苗高在50㎝—100㎝定植在一年以上本地苗,冠幅均匀

10—20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树高在100㎝—15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20—45元

树高在150㎝—20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45—80

树高在200㎝—25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80—130元

树高在250㎝—30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130—180元

树高在300㎝—35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180—280元

树高在450㎝定植本地苗,冠幅均匀

580元

云杉

树高在100㎝-150㎝,冠幅在60㎝左右,冠幅均匀。

90元

1.苗圃及育苗基地苗木没有移植,一律按亩补偿。 2.绿化及零星栽种苗木按株补偿,价格参照林业部门同年苗木指导价格执行。

树高在150㎝-200㎝,冠幅在100㎝左右,冠幅均匀。

160元

树高在200㎝-250㎝,冠幅在120㎝左右,冠幅均匀。

320元

树高在250㎝-300㎝,冠幅在150㎝左右,冠幅均匀。

400元

树高在300㎝以上,冠幅在180㎝左右,冠幅均匀。

700元

沙地柏

苗高45㎝,两年生以上

0.6—1.5元

苗圃

紫穗槐

一年生

5000元

该补偿指苗圃育苗,育苗要求符合林业技术规范,成活率要求在85%以上。

二年生

6000元

沙棘

一至二年生

8000-10000元

山桃、  山杏

一至二年生

10000-12000元

杂交杨

一年生

5000元

二年生

8000元

三年生以上

10000元

新疆杨、速生杨

一年生

10000元

两年生

14000元

三至五年生

20000元

五年生以上

30000元

大扁杏、苹果、梨、接枣、桃接

一年生

15000元

二年生以上

18000元

刺槐

一年生

6000元

二年生以上

8000元

榆树

一年生

5000元

二年生以上

6000元

桑树

一年生

8000元

二年生以上

10000元

酸枣、杜梨、山定子

一至二年以上

10000-12000元

附属设施

门楼

砖混结构

1000-2000元

砖木、砖石结构

500-1000元

普通大门

300-500元

围墙

砖石围墙

延米

300-360元

1.指2-3米“二四”墙。
 2.“一二”墙、低于1米的墙按照“二四”墙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土围墙

延米

40-60元

篱笆墙

延米

10-20元

厕所

砖石厕所

350-500元

其他厕所

200-260元

洋芋窖

 砖混结构

100-150元

土窑

350-500元

水窖

砖石结构

m3

250-330元

水泥抹面

800-1200元

粘土面

500-800元

沼气池

3300元

多管井

4寸

1000-1400元

6寸

1400-1800元

手压井

400-600元

吃水井

砖石护壁

m

120—180元

土井

m

60-120元

农用机井

水泥井

m

140-180元

钢管井

m

300-410元

自来水管

m

30-40元

变压器

5-10万元

室外地坪

水泥地坪

50-60元

砖、石地坪

40元

砖石硷畔

m3

140-180元

牲畜圈棚

普通

300-500元

标准

100-150元

栏杆

铁制

m

45-60元

铁艺

m

195元

铁丝网

m

20元

混凝土桩

15元

地埋线

横截面10㎜2

15元

横截面15㎜2

20元

横截面25㎜2

25元

横截面30㎜2

30元

横截面50㎜2

35元

横截面70㎜2

45元

塑料温棚

土墙结构,后墙山墙为土墙,后屋面采用硬棚,前屋面钢架与木条相间。

33元

种植作物,根据季节和种类,结合市场价格折价补偿。

砖土墙结构,连体钢架,后墙采用土墙和砖相结合。

43元

砖土结构,连体钢架,后墙、山墙采用土墙与砖结合,土墙里外包砖。

61元

里外双层砖墙,中间设保温层、镀锌钢架、自动卷帘保温被、配套滴渗设备并有缓冲间。

153元

塑料输水暗管

低压管

m

20-25元

高压喷灌管

m

45元

U型水渠

直径在15cm左右

m

20-25元

直径在25-30cm之间

m

50元

直径在80cm左右

m

120-150元

出水口

200元

坟茔

坟墓

4000元

工程新占用地距坟墓前面或侧面30米(包括30米),距坟后40米(包括40米)以内的应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费,距离上述界线二分之一内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分之一外按标准减半补偿。

说明

1.项目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油气企业按工料费予以补偿。

2.道路两旁的窑房因车辆行驶造成损害的,经上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鉴定后,依鉴定结果给予相应补偿。

3.上述补偿标准未列入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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