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10:09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索引号
GK-202004-000123
成文日期
2020-04-02 10:09:00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4-03 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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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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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废止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村镇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山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除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外的联村、单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区财政补贴和从供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的资金。区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的资金称为提留提取基金。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是各供水单位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和经营利润以外的提留提取和积累,主要用于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再建和突发应急支出,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自行筹措为主,提留提取基金和区级基金补贴为辅,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区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区财政要按时组织区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五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地方财政及供水单位筹措的其它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列入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

第六条 区级财政维修养护基金和提留提取基金,按下列标准核定缴纳:

(一)区级财政补贴的维修养护基金,按我区农户每人每年1.00元计算,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年度转存,农户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20%乘以用水单价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售水总量×20%×水费单价或月售水总量×0.40元。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区水利部门专户管理,区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区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二)提留提取基金由各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及其供水管理机构设专户管理,区水利局部门监管,遵循“取之于谁,属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其使用由各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及其供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区水利局部门审批备案和组织验收。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累计积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 凡按照《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并按时足额交纳提留提取维修基金一年以上的农村供水单位,给予维修、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补助。

第九条 对不能提留提取和不能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不在指定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申请和下拨、提留、提取两级维修养护基金。若因人为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饮水安全工程从交付运营之日起提交维修养护基金,在保质期内(3年内)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3000元——10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自行提留提取交纳存储的维修养护基金(不得使用其他饮水安全工程交纳基金)。使用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单位逐级申报,10000元——20000元由区水利部门审批,20000元以上由区水利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维修养护前,饮水安全工程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记录及资金累计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区水利局部门验收合格后,饮水安全工程单位凭基金使用申报表、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和开支审核表,持正规发票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应按照“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的经营积累利润及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次经区水利部门现场勘测、审查、核定、会商论证后,确定自行交纳的维修养护基金或区级财政补贴基金比例。

(一)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供水单位人口每人1.00元标准的80%。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缴纳总额的80%。

(二)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区水利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为管好用好维修养护基金,区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检查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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