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榆林市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农村饮水活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推动农村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村镇饮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横山区境内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提供以生活用水为主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 (饮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为大型饮水安全工程,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饮水工程为中型饮水安全工程,五百人以下集中式饮水工程为小型饮水安全工程)。在横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使用活动,必须全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以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以确保饮水安全为宗旨,以保证生活用水为前提,以良性运行为目标,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征收的管理原则,实行有偿饮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微利经营,适当积累,自我维持,滚动发展的企业化经营模式。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事业是区、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度财政中应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业的顺利发展。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区政府指导全面工作,区水利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各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和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辖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水利局成立的区农村饮水安全中心(以下统称区农饮中心)与区水利水电工作队合署办公,全面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宏观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统一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具体业务的分级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若条件允许,可统筹皆顾生产用水,限制其它用水,提高饮水安全工程能动性,适当拓宽饮水范围,促进饮水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镇、村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区水利局审查,并经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已经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饮水工程,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投资。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投资形式建设饮水安全工程。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推行工程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质量全程监督制、质量终身担保制和资金使用报帐制,做到施工规范化、质量标准化、验收精细化。对用户自建的分散式饮水工程,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应当合理选用水源和水厂位置,区农饮中心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水利勘测设计公司做好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区水利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公司编制的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开始施工,施工由区农饮中心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实行报账制度并在区农饮中心完成,工程款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待审计决算完成后予以兑付。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核权限,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设备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扩建、改建或因其它原因需要连接管道饮水,应向饮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饮水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应当本着“结合具体实际,服务生产需要, 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会同各镇(场、办事处、街道办)负责组建镇(场、办事处、街道办)饮水站和村民饮水协会,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体系和用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区水利局为其管理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镇(场、办事处、街道办)饮水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区水利局的领导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反映问题;
2.监管及协调饮水工程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村民用水协会工作;
4.制定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服务保障饮水用水安全目标;
5.做好水价核算和水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二)村民用水协会,业务上接受区、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检查指导。
主要职责是:
1.及时反馈用户意见;
2.和用户沟通饮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3.协助搞好水源防护及有关饮水的外围环境工作;
4.监督水厂的财利管理等工作;
5.协助饮水单位收缴水费和统筹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根据投资渠道,工程类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进行产权登记认证,办理产权法律手续。
(一)凡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区水利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原则上区水利局确定的“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示范水厂”、“横山区农村饮水管理培训中心”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水工程由其负责管理,千人以下集中式饮水工程,由区水利局委托镇(办事处、街道办、农场)和村级饮水工程管理机构代管资产,负责运营管护。
(二)凡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分散式饮水工程(土井、水窑窖等),实行“户建、户管、户有”的单户或联户管理形式,产权归用户所有。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产权属各投资者所有。根据各自投资比例确定各自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镇(场、办事处、街道办)负责,按股份制形式组建饮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四)凡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投资或以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接受区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其管理办法、经营形式和收费制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由国家投资和区城饮水扩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验收后交区自来水公司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属受益村自筹投资范筹,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文件有关规定, 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用地由村集体组织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产权所属,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工程部分由饮水单位管理,入户部分由用户管理,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饮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饮水设施。
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补助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饮水前,应按照国家投资所占比例,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则上应当由村委会或村小组集体负责经营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租赁承包给个人经营,特别情况确需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拍卖经营权,在不改变饮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由区水利局行使决策权和相关资金管理权, 相关资金转入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改造再建。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厂区不得修建规划外建筑物、构筑物;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单位和个人出租借用;院内不得库存堆放、养殖加工等;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必须保持厂区环境卫生,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其它建设项目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饮水设施的,需经区水利局同意,其赔偿或征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和新建饮水工程,区水利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工程和新建饮水工程,以维护现有饮水工程正常饮水用水秩序和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工程效能,杜绝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区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单位应当加强饮水工程应急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饮水特点,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制度和措施,明确应急责任和义务,强化应急应对能力,保障饮水工程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区水利部门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区、镇(场、办事处、街道办)、村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做到饮水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管理资料、运行管理资料、经营管理资料三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水利部门应当完善“横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培训中心”教学与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培训师资和培训教材,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扎实有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力资源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水利部门应当确立具有代表性的农村饮水工程为示范样板工程,倾斜扶持,强化管理,从中探索、总结、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示范带动,样板引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饮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聘用考核责任制。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除工程建设初期要求办理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土地使用手续外,设计饮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含100 立方米)以上的饮水工程,应当根据水利部关于《村镇饮水单位资质标准》(水国科〔2004〕569号)文件有关规定,必须在区水利局办理饮水资质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设计饮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区水利局实施行业管理。同时, 还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手续,保证合法经营。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在水利部《饮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由用户集体推荐,村委会和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审查,区水利局批准,经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和健康体检合格,持从业证和健康证上岗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两次管理技术培训,一次健康体检和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和特点,每处饮水工程管理人员聘用岗位为1-2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各自实际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按章操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用电、药剂使用安全,保证饮水工程安全良性运行。要重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资料的积累、保存,为饮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饮水单位运行管理资料包括:
1.生产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检测记录、设备设施检查记录;
2.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3.财利资料;
4.其它资料(影像、图片、文件、资料等);
5.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等。
第三十条 用户用水应向饮水单位提出用水安装和改装申请,办理接水手续,交纳相关费用。新增用户除常规费用外还需缴纳用水增容费、管道接切口费等合理费用,用户设施维修应当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用户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户手册,做出切合实际,符合规范的社会服务承诺, 常年开展巡回服务和用户回访活动,可以与用户签订饮水用水合同,或制订饮水用水公约,规范饮水用水行为。
(一)饮水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利:
1.饮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压标准;
2.依照饮水需双方商定价格和区水利局审批价格,计量收取水费;定期检查维修饮水设施;
3.设立饮水用水检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4.接受区水利部门及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利:
1.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向其它单位或个人转饮用水;
4.不得在公共饮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
5.变更或终止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水利局批准后,可以扩大饮水范围。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饮水单位要接受相关单位、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水,需要歇业停水,应提前三月报区水利局批准,因施工、维修和计划性原因停水, 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测突发事件原因停水,应当及时报告区水利局,通知用户,积极抢修,必要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单位设备设施应当定期巡视和养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坚持每年进行一次设备设施大检修,并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大检修的记录和档案,从中摸索掌握有效的运行规律,保证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区水利局应定期检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供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七条 区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水利局应当做好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技术经济指标计划任务的下达,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明确饮水单位生产任务、运行费用和经营利润目标,加强运行经营管理,降低运行经营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饮水能力、水质检测的综合合格率、管网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运行管理情况、厂容厂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区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单位要加强对饮水工程设施保护和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诚信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水危机意识、水商品意识、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五章 水价核收和水费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实行分类水价和一处工程一处水价制度。饮水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充分考虑当地用户承受能力,广泛征循用户意识,与村委会和乡镇及其饮水管理机构沟通,由饮需双方商定出合理水价,报区水利局审批备案。饮水水价由成本加合理利润构成。年度净利润水平保持在净资产利润率的8-10%.饮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当扣除受益村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电价按国家优惠电价执行。饮水成本包括:
(一)饮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
(二)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按规定应列入饮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七)饮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电讯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养护基金由区财政补贴和饮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按用水量核定提取构成。其标准为:区财政补贴按农户每人每年1.00元计算,饮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按20%计算或按用水量每立方水0.4元提取计算。区财政补贴基金由水利局管理,水费提留和用水量提取基金由乡镇政府及其饮水管理机构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取之于谁,用之于谁”。区水利局应当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管好用好基金。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以表计量收费制度。即水表计量+基本水费结算水费,临时停水用户应按管径月定额流量缴纳基本水费。要加强用户计量装置管理,科学配置、统一管理、定期检测、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要建立用户水表台帐,用户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若出现水表计量问题和用水异常情况,可按每人每月2-3 吨用水量收取水费或以前三个月用户用水平均量收取水费,并要求用户检查、修校或更换计量装置。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饮水单位有权停止饮水,以遏制不文明用水,防止收费纠纷。
第四十四条 农村饮水单位水费抄收一般实行月抄、月清、月结制。抄表数字必须经用户当面确认,当面结算水费或向用户送达水费通知单限期交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逾期不交水费者,每日收取一元滞纳金,半个月不交水费者对其停止用水,三个月不交水费者视为自行销户,但必须交清所欠水费和滞纳金。开始用水,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饮水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利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和水费公开制,推行水费支出参与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用户和社会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订严格细致的约束监督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区水利局应当向饮水单位提供统一的水费收缴票据,每年进行一次财利检查。对暂时不能达到设计饮水规模,水价低于饮水成本,导致工程无法良性运行的农村饮水工程,饮水单位可以申请区镇两级政府予以补贴。
第四十六条 饮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明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要逐步推行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给予用水优惠待遇,具体由镇村召开村民大会自行商定。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和保证,应当抓好水源卫生防护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及时掌握水位、水量和水质变化趋势,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对饮水水源及饮水构筑物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
饮水工程厂区外围1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水源地55米半径范围内为保护区,200米半径范围内禁止打井取水;饮水管理沿线5米范围内为保护区。保护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进行植树绿化,净化环境,涵养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和堵置废弃物和污染物;
(三)禁止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
(四)禁止爆破、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
(五)禁止其它破坏、侵占饮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水水源和饮水构筑物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一切破坏、侵占和污染饮水设施和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直接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消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第五十条 区水利局应当建立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室,逐步健全镇、村水质检测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质检测,对集中式饮水工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常态化检测,完善水质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报告程序,严格水质检测频次,编制水源水质和饮水突发事件预警方案,严防发生水质事件,保证饮水水质达到标准和要求。五百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质,送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五百人以下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配置简易水质检测仪器进行水质自检,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每年向市水利局提供安全饮水年度综合评价报告。分散式饮水工程应当做好饮水防污和消毒工作。水质监测费用和消毒药品由区财政落实。
根据水利部关于《村镇饮水单位资质标准》(水国科〔2004〕569号)文件中第1. 0. 3条和第5. 2.1条规定,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按实际饮水量分类属V类饮水单位。V类饮水单位水质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参照下表执行:
水源类型 检测项目 | 出厂水 | 末梢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感官性状指标PH值 | 每月1次 | 每日1次 | 每日1次 | 每月1次 |
细菌学指标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每月1次 |
特殊项目 | 每月2次 | 每周1次 | 每日1次 | 每月1次 |
全分析 | 每年1次 | 每年2次 | 每年1次 | 视情况而定 |
消毒控制指标 | 每日1次 |
第五十一条 区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卫健、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质卫生监管检测工作和水源防护监测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饮中心报水利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农村饮水工程覆盖区域内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和新建饮水工程的,按照《陕西省城乡饮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区水利局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利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饮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饮水设施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道连接,侵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侵占农村饮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饮水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区水利局责令期限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饮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饮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饮水情况下,饮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饮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利的;
(四)饮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利局按照《陕西省城乡饮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饮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饮公共饮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饮水设施;转饮公共饮水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饮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 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按照《陕西省城乡饮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区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镇(场、办事处、街道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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