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财政三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09:41 来源: 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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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2004-000115
成文日期
2020-03-18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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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0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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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财政三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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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中心

榆林市横山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横山区财政三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石马坬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新区管委会,各驻横单位:

为落实“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任务,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榆林市横山区财政三保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榆林市横山区财政三保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保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能够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榆林市应急保障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横山区“三保”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全区“三保”工作由区政府总负责,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三保”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横山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社保股等,统筹安排好国库资金调配,加强国库现金流量管控,做好库底余额目标管理,保障库款支付能力,确保“三保”支出及时拨付。

第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区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应急保障任务。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横山区“三保”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镇(办)财政所的沟通与协调,指导和帮助镇(办)财政所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  区财政局年初足额测算“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足额纳入预算,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第九条 要加强“三保”风险研判。区财政局开设工资专户,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并对未来1-3个月特别是“三保”资金保障进行评估研判,存在支付风险的要及时研究防范措施,确定通过我区努力确实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以及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 要妥善处理“三保”风险事件。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三保”风险事件。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因短收等原因导致“三保”难以落实的,要通过调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解决。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津补贴或民生政策难以落实的,要按照规范工资津贴补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三保”舆情报告制度。若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实时掌握舆情动向,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同时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局和省厅报告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 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主管股室接到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决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第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第十六条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结评估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相关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和财政收支、资金拨付情况,以及执行应急保障情况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和省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区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财政局局务会讨论同意,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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