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榆林市横山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9 15:20 来源: 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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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201908-000110
发布日期
2019-08-09 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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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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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榆林市横山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文件链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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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困难,扎实、规范、安全、有效地搞好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项目,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和《陕西省互助资金项目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助资金是指在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立的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

互助资金项目以政府为主导,贫困村群众为主体,按照参与式扶贫方法在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立扶贫互助合作组织,将互助资金以小额、短期、有偿、周转使用的形式借给农户,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第三条互助资金项目的总体目标: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增加贫困户生产经营性收入;探索和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发展农村主导产业,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不断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互助资金项目的基本原则:
(一)互助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群众积极性高、有需求、具备条件的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实施;
(二)互助资金由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组建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负责管理,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按照“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
(三)互助协会在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的建立,可以单独成立,也可以联村组建,互助协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
(四)互助协会对农户的加入、退出本着自愿自由的原则;
(五)农户以户为单位加入互助协会,每户加入一人,鼓励妇女加入;
(六)农户加入协会需交纳基准互助金;贫困户加入互助协会可免交或少交基准互助金,享有与其他入会会员同等权利,并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七)互助协会以本行政村入会农户为服务对象,为会员发展生产提供借款服务。互助协会不吸储、不分红、不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项目村选择

第五条互助资金项目由区扶贫、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金融、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及互助协会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互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立项公开公示制度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度。
第七条区扶贫社对互助资金项目实施监管。在项目监管期间,对因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不能按规划实施项目或因发生严重违规现象需要退出的,由区扶贫社按规定程序对划拨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予以收回,用于其它村实施互助资金项目。
第八条互助资金项目村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
第九条互助资金项目村选择条件:
(一)群众发展愿望强烈、生产积极性高、从金融机构贷款困难的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

(二)村级班子健全、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较强,村风民风淳朴的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
(三)有一定产业发展潜力的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第十条互助资金项目村以行政村为单位,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其基本程序是:
(一)区扶贫社根据互助资金项目计划指标,公布有关竞选条件和要求;
(二)有实施项目意愿的贫困村或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向区扶贫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扶贫社初审,将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村确定为互助资金项目预选村;
(三)区扶贫社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成立竞选评审组,并组织预选村召开竞选大会,各预选择村按抽签顺序进行演讲和陈述答辩,评审组现场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项目村。

第三章宣传发动

第十一条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在区互助资金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扶贫社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协助配合,项目村所在的镇(办事处)政府和村“两委”全面参与实施。

第十二条互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区扶贫社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干部参加的互助资金项目指导工作组(以下简称“指导组”),深入项目村组织宣传发动。

第十三条互助资金项目宣传发动的目的、内容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的目的:让全体村民充分了解互助资金的目的、意义和操作方法,激发村民参与互助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自愿加入互助协会。

(二)宣传发动的主要内容:互助资金的概念、目标和原则;互助协会的组建,如会员资格、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资格以及管理人员选举方法等;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如借款人资格、用途、额度、期限、占用费率、收益分配、监督监测等;贫困优先原则;风险管理;其他需要村民讨论的问题等。

(三)宣传发动的步骤:

第一步:召开村组干部会。商讨组织发动工作步骤、时间和参加人员,准备宣传材料,确定宣传发动人员。

第二步:召开村民小组会。增加补选参加村民代表扩大会议的贫困户和妇女代表,并确定每位代表联系本组农户的名单。村民代表中贫困户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村贫困户占总户数的比重。

第三步:召开第一次全体村民大会。

1.按照宣传发动内容,向全体村民宣讲互助资金及互助协会组建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2.公布村民代表扩大会代表名单和其负责联系的农户。

第四步:征求意见

全体村民大会结束后,村民代表收集自己所联系的农户对宣讲内容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步: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

按贫困户、其他类型农户和妇女代表分成三组,汇总村民在宣传发动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步:召开第二次全体村民大会。

1.向全体村民反馈汇总的意见和建议;

2.形成互助资金运作方案;

3.推选互助协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第七步:将互助资金运作方案转交给筹备小组。

第十四条项目村筹备小组在指导组的主持下由村民大会推选成立,筹备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是村“两委”成员,也可以是一般农户,但至少要有一名贫困户代表和一名妇女代表。

第十五条筹备小组在指导组的协助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互助资金运作方案,起草互助协会章程草案;

(二)动员群众加入互助协会,接受村民交纳基准互助金并登记造册,对村民入会和缴纳互助金情况进行公示;

(三)筹备互助协会会员大会,拟定互助协会管理机构人员选举办法和程序;

(四)组织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协会章程、选举办法和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筹备小组在互助协会成立后,向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移交工作。

第四章组建互助协会

第十六条互助协会是项目村农户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合作组织。互助协会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在业务上接受区扶贫社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互助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退会;

(二)按上级政策规定和协会章程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三)发放和回收互助资金,分配互助资金收益;

(四)对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五)协会会员的争议仲裁,意见、质询的答复等;

(六)向主管部门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七)向主管部门反映互助协会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互助协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即每户限一人参加)。申请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二)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

(三)自愿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基准互助金,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协会筹备小组或理事会研究同意,筹备小组负责人或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字;

(三)申请人交纳入会基准互助金;

(四)筹备小组或理事会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条农户加入互助协会后,要按照会员管理规定加入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由5-7名会员按自愿原则组成,并推选组长一名,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在互助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依照章程规定申请用于生产性项目借款;

(四)对互助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向主管部门举报、申诉权;

(五)对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六)在联保小组内享有其他成员为其担保借款的权利;

(七)对其他会员使用借款情况有监督举报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互助协会章程,执行互助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占用费;

(三)监督其他会员尤其是本联保小组成员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

(四)为本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申请借款提供担保;

(五)本联保小组如有成员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应代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六)本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本人逾期还款,不能获得再借款;

(七)本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偿还完借款时,该互助小组的成员不得退会,待该小组无未偿还借款方可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的条件:

(一)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二)会员本人及所在联保小组成员在协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应提前2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全额退还其基准互助金及往年分配的盈余(会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贫困户按扶贫政策少交或免交基准互助金的,只退还实际交纳的基准互助金及往年分配盈余。会员在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互助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是互助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和各项经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互助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定期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月份召开,具体由会员大会确定并在章程中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报区扶贫社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3个月。2/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者理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由理事会报区扶贫社同意后召开。区扶贫社根据需要也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互助协会日常工作。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1人,理事2-4人组成,理事长为互助协会法人代表,理事分别为互助协会会计、出纳和成员。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有特殊原因或1/3以上会员提议时,可通过会员大会增选或替换。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和处理互助协会日常事务;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指导、监督会员按约定用途使用互助资金;

(五)对决定事项和财务情况定期公开公示;

(六)按照章程规定办理会员的入会和退会手续,对会员之间有关争议进行仲裁;

(七)接受监事会、会员和村“两委”、村民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对有关问题情况的质询;

(八)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九)依据互助协会章程和有关政策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十)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村“两委”联系和协调;

(十一)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

(十二)定期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互助协会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设主任1人,成员2人。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讨论提名,经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公示和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事项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会员投诉,负责与理事会协商解决并及时答复;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村“两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互助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互助协会的会员;

(二)长期在家,愿意为村民服务;

(三)公道正派,有承担协会管理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有良好声誉。

第三十四条互助协会成立后,要按互助资金项目实施要求和陕民发〔2009〕42号文件规定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互助协会注册的名称统一为“横山区**镇(办事处)**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第三十五条互助协会注册登记后,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在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互助协会资金专用账号,并就近在金融机构开户。

第三十六条互助协会成立后要达到“七个有”要求。即有稳定的办公地点及相应的办公设备;有互助协会名称牌子;有互助协会管理登记注册的证照;有互助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有完备的互助协会资料档案;有专用账户和财务账薄;有固定的用于公开、公示的信息公布栏。

第五章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三十七条互助协会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向区扶贫社申请拨付财政扶贫资金。财政资金和会员缴纳的基准互助金到协会账户以后,即可开展借款业务。

第三十八条互助资金借款用于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性项目。

第三十九条会员借款后,如有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等行为,互助协会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

第四十条互助资金借款分一般借款和特困借款。一般借款针对所有会员,特困借款针对个别无人担保的贫困户会员。借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借款额度

一般首次借款单笔最高限额为20000元,特困借款单笔最高限额为5000元。以后根据会员的信誉等级和协会的资金情况逐步放大单笔借款的额度。

(二)借款占用费率

借款占用费率(包括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成本的原则,不得超过当地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特困借款的期限不超6个月。

第四十一条借款程序

(一)会员需要借款时,先向联保小组说明情况,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联保小组组长(特困借款直接交理事会);

(二)联保小组组长及时召集本组会员,讨论借款申请并将借款审批表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召开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根据会员申请,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借款;

(四)理事会公示借款申请研究结果;

(五)理事会与准予借款的会员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会员请两名联保小组以外且会长认可的会员作为担保人;

(六)会计和出纳根据合同向批准借款的会员发放借款,并在会员借还款台账登记注明。

第四十二条互助协会发放借款额应不超过互助资金本金的90%,当期借款会员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0%。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入会贫困户的80%。

第四十三条互助资金借款可整借整还,也可整借零还,具体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四条还款程序

(一)会员将还款交到互助协会,由会计出具专用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并在会员借还款台账上填写登记。也可通过银行将借款本息转入协会账户,凭转账票据办理还款手续;

(二)理事会定期公布会员还款情况,并评定会员信誉等级。

第四十五条借款逾期处理

(一)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应提前2个月向互助小组和理事会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联保小组同意后,由理事会根据情况确定延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进行公示。延缓期间的占用费用率按原占用费率的1-3倍计算。

(二)会员因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疾、重病)等,经本人申请、联保小组同意,理事会研究并公示后,借款可延期6个月,占用费率按原占用费率计算。

(三)会员无特殊理由或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而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支付占用费的,在逾期3个月内按借款占用费率的2-6倍计收逾期占用费,超过3个月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代为偿还所有借款和占用费(含逾期的占用费)。

第四十六条呆坏账处理

因特大意外事故致使借款会员农户主要劳力身亡、失踪、残疾等情况,无法追回借款产生的呆坏账,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村“两委”、镇(办事处)政府同意后,向区扶贫社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协会启用风险金偿还。

第四十七条收益分配

互助协会收益包括借款占用费、银行的利息等。收益分配一般在年底结算完毕后进行。分配方案由会员大会决定。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

(一)运行费用。不超互助协会收益的60%,主要用于支付互助协会办公费和管理人员误工补贴。办公费开支项目及标准和管理人员补助标准按照利于持续发展的原则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公益金。按不低于互助协会收益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救助贫困户或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具体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风险准备金。按年底互助资金借款余额的1%提取。最高不超过互助协会收益的10%;

(四)公积金。互助协会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六章互助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互助资金的本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会员交纳的基准互助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和公积金积累四部分组成。互助资金本金只限于用来滚动发展,不得用于支付各类费用和盈余分配。

第四十九条基准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协会必须缴纳的自有资金。基准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交纳。基准互助金在会员退会或互助协会解散时退还。

会员交纳基准互助金额度,由互助协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一般设为500至2000元,在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基准互助金具体额度应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贫困农户加入互助协会可免交、少交或缓交基准互助金,具体办法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贫困农户交纳基准互助金情况要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互助协会不得以互助资金为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担保、抵押,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非会员户或其他组织借款。会员不得以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为自己或他人在金融机构担保。

第五十二条互助协会要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方面法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互助协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电子账务软件管理平台。

(一)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

理事长全面负责互助协会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会计主要负责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与复核、本金与占用费的计算与收回;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交存、保管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财务票据,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对所开票据及时登账,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负责互助协会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严禁公款私用。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

(二)账务账目设置

互助协会设置统一的总账、分账(借款花名册、收款表、现金日记账、分户账、收益分配账等),使用统一的票据(记账凭证、专用借据、还款专用收据等)及电子软件账务和手工账务。

(三)印章与印鉴的管理

互助协会需要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互助协会行政公章、理事长、会计、出纳、监事长4人私章。印章应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的办法,原则上理事长保管个人私章、会计保管公章及个人私章、出纳和监事长各自保管个人私章。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使用的全部印鉴严禁同一人保管。

(四)现金管理

提取借款现金须经理事长同意并签字;每次回收的现金,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专用账户;提存现金须由出纳和其他1名管理人员一起办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五)银行存款管理

互助协会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理事会与监事会应定期检查银行账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目。

第五十三条互助协会要按照审慎的原则,积极防范和控制互助资金风险。

(一)严格控制借款总量、额度、期限及借款会员的比例;

(二)鼓励分期还款。还款不限额度和次数,随时归还,利(费)随本清;

(三)对不能按时还款的会员停止发放借款;

(四)提高逾期借款占用费率。对无故逾期者按2-6倍的占用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

(五)及时启动联保小组逾期借款联保代偿机制;

(六)及时收回私自改变用途和转借他人的借款;

(七)优先向妇女发放借款;

(八)协会人员借还款情况须报上级监管部门并电子软件录入备案;

(九)保留法律起诉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互助协会必须按一定比例提取借款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呆坏账的核销,不得用于其他支出。风险准备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和规定条件、程序审批核销。

第五十五条区扶贫社负责互助资金项目的日常检查、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督促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及时启动互助资金项目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互助资金项目的退出条件和程序:

(一)互助协会出现以下不正常情况,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3.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后,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50%;

4.互助资金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超过借款总额的15%以上;

5.上级部门监测发现大面积的违规借款;

6.被上级部门考核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互助协会退出程序:

互助协会退出可由互助协会、村委会或区扶贫社提出,经区扶贫社和财政局认定并上报市扶贫办审批后实施。进入退出程序后,互助协会停止一切业务,由区扶贫社和财政局牵头,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小组在村“两委”和镇(办事处)政府的协助下,按不同性质采取以下方式方法收回借款。

1.对正常借款,提前收回;对逾期借款用联保代偿等方式收回借款和占用费;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进行核销。

2.对因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没有收回借款,由责任人代偿。

3.对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清算小组收回应收款后,先支付运行费用,退还村民交纳的基准互助金,最后将剩余资产按互助协会成立时财政扶贫资金与捐赠资金比例分为两个部分(以下称为“剩余财政扶贫资金”和“剩余捐赠资金”)。剩余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财政部门收回,上缴区财政扶贫金专户,作为选择其他村实施互助资金项目的资金。剩余捐赠资金处理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清算情况由清算小组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互助协会在清算结束后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互助资金的监测

第五十七条区扶贫、财政部门对互助资金运行管理情况实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互助资金安全、高效、持续运行。

第五十八条区扶贫、财政部门承担互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监测工作。区上成立由区扶贫社牵头的互助资金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互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同时对互助协会进行外部监督。

区监管机构可在各项目镇(办事处)设立互助资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镇(办事处)监管小组”),由区监督机构的干部和镇(办事处)领导、扶贫、财政干部以及项目村村干部组成。

镇(办事处)监管小组的职责:负责定期对全镇(办事处)的互助协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受理投诉;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指导互助协会会员大会换届及退出等。

第五十九条监测方法:

(一)现场监测

区扶贫社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测;每次现场监测须有书面记录。现场监测内容应包括:

1.互助资金运转是否正常;

2.账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报表是否符合要求;

3.理事会是否公示借款和还款情况;

4.通过会员和借款户访谈,了解借款户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为他人贷借的情况,是否有垒大户的情况,会员和借款户的贫困户程度,借款的用途,会员和借款户对资金运行的意见和评论。

5.非会员村民和村“两委”成员访谈。

(二)问卷调查

外部监测机构可以对农户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其对村互助协会运行的满意程度,借款使用效益等。

通过监测发现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其他重大违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现场监测

非现场监测包括审查和分析互助协会上报的各类报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会员和其它村民的来信、来访,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予答复。

区扶贫社通过互助资金月报表和每月互助资金管理系统上报数据进行日常监测,通过检查、考核、调研等到项目镇(办事处)、村进行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八章考核奖励

第六十条区建立互助资金项目考核制度。每年对各村互助资金项目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统一标准、分级考核、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区考核组由区扶贫社具体负责组织,年终对全区项目村互助协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十一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和查阅资料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工作情况,并对照区上统一的考核评分表进行量化打分,评定考核等次,并根据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优秀等次控制在项目村总数的30%以内。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村由区扶贫社审核公示后进行表彰。

第六十二条对项目村的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安排、落实资金、宣传培训、检查指导、统计监测和工作成效等方面;重点考察互助资金的运作情况和效率以及可持续性方面指标。

第六十三条区上对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村进行适当的以专项资金进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扩大互助资金本金。同时对会员借款产生的占用费给予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协会将调出部分财政注入资金用于优秀项目村的奖补资金。

第九章培训与能力建设

第六十四条区扶贫社应注重加强互助资金项目指导管理和互助协会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不断提高互助资金项目指导、监管部门和互助协会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互助协会会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培训方式和内容:

互助资金项目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区扶贫社聘请专家对社内包村干部进行培训,包村干部负责对协会管理人员及农户进行培训。

培训方法可采用集中宣讲、实地参观考察培训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召集协会管理人员统一到区上培训。

互助资金项目培训内容:

(一)包村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互助资金项目的目标、宗旨、原则;互助组织的建立;互助资金运作管理;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内、外部监督与监测;项目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等。

(二)互助协会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互助协会的组织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制度和操作程序;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风险控制,内部监督,规范化建设,民主管理等。

(三)互助协会会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互助协会章程、财务管理规定、合理选准项目、借还款程序以及联保办法和责任等。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横山区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和互助资金项目的开展;其他由社会各界投入资金按照互助资金项目模式运行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横山县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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