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省、市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横山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9.5,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付。
本预案适用由区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区行政区域的、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乃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伤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付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应急办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乡镇、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地方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5)辖区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改;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在区委的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对外以区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区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横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
区政府办总值班室 应急值班电话:7611948 7619415
区应急办办公电话:7619417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救援队伍,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预案落实、制度落实、设施落实、训练落实,确保自我防范和参与社会救助行动的需要。
区应急办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军民结合,自救互救结合是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武警部队和警察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事发地区的民众自救互救、志愿者救援组织是开展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各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技能训练,配备必须装备,适应急救队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急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统一指挥。紧急状态下,区政府有权调动各救援队伍执行救援任务。
(1)值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基层单位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包括节假日、公休日),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应急通信网络时刻保持畅通,确保紧急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工作要求。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受理事项应逐条完整进行记录,以便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保证处理问题的连续性。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认真向接班人员交代值班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接班人需将处理的问题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双方签字认可交接。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值班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应提前协调其他人员替班。因脱岗、漏岗以及迟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重大后果,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气象、公安、安监、卫生、水务、林业、农业、交通、住建、国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实施动态监测,当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有较大威胁或损失前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兆时,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属不可预见且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突发公共事件第一现场责任人或当地相关基层组织责任人立即上报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鼓励个人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前兆信息。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预警、接警、处警的第一响应组织。
报警及预警要利用通讯网络优势和便捷的交通优势,采取电话报警、预警和就近报告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办法进行。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上报。区政府接到报警信息后,在及时发出预警的同时,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损失等,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市政府。
提前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省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区(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并制订本地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全区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预警: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程度范围及影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Ⅳ级(一般)预警信息上报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审核发布;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区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所有四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预警信息发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按照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审定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审核报批需严格遵照省市有关规定,填写《横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9.1),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由区政府授权机关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信息审签。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三级和三级以上由省、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
(3)预警信息解除。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应立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签流程解除预警。
(4)协调与监管。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5)发布渠道保障。区委宣传部、文广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台等辖区内媒体及时、准确、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区发改局、工贸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乡镇、农村(社区)要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建立健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系统。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区气象局经区政府授权,在区应急办的指导下,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健全覆盖全区的预测预警信息网络,配备预测预警设备,培训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专业人员,建立完备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
各乡镇要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各部门要在本行业所(站)、队层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
各乡镇、各部门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2)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3)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4)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区政府是处置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凡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委接到报告后,要召开紧急会议,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动措施,经主任批准发布命令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按照区应急机构的指挥职责,迅速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落实参与单位、协作部门和相应部门的岗位责任。凡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应急委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各项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乡镇、办事处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各乡镇、办事处要向区政府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乡镇、办事处要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达到较大(Ⅲ级)及其以上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做好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必须在半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果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定性,可采取“先报事、后报情”、“先口头、后书面”的方式初报,最晚不得迟于事发1小时。各乡镇向区政府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时间不超过事发后2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各乡镇、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和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区镇两级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征求处理意见。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建立区、乡镇、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快速、准确地向区应急委传递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信息由区应急办、各乡镇、各部门收集,包括各项公共事件发展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机构收集、汇总,区应急办对现场上报的信息整理汇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迅速向上级汇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经请示区级领导批准后,及时通报相关乡镇或相关区区。
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立即采取行动并向区政府报告,区应急委进入工作状态,及时了解事件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应急规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预案涉及部门,按照预案确定的部门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区应急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事件情况,研究部署救助工作,并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助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态难以控制或扩大,有可能发展成为特别重大公共事件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特别重大应急预案,紧急投入应急抢险,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进行紧急支援。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深入事发一线,对口帮助事发乡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以事发地乡镇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发生一般、较大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各乡镇和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任务开展工作。应急委在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吸取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
按照《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需要市及市以上处置的,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区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省市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由各级应急委决定,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公告。紧急状态的进入和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区应急办负责,内容由应急办主任按国家规定审查。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委应立即研究决定处置措施,分管领导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指挥事件的善后处置。区政府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事件发生的级次,确定事发地区受伤受灾人员的数量,采取就近原则,确立救助救治形式、安置地点、生活及物资供应。对于紧急调集征用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物资、劳务人员,先行登记造册,确保事件的紧急处置,降低事件造成损失,事后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于损失巨大,我区处置有困难时,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疫病问题,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疫病消除工作,要组织专业力量,对疫病进行评估,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持,确保事发地的卫生安全。
事件发生后形成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按照《环保法》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确保事发地的环境安全。
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区民政局统一联络、协调社会、个人、国外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捐赠工作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调配,各乡镇组织发放,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区应急委的指令,启动公共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按照其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受伤人员、保险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经调查评估后,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援助请求。需要省市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区监察局、应急办和专家组有关成员,组成事件调查工作组,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配合,对事件进行事后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原因、产生的损失、造成的后果、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报告的实际情况,按照事件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责令整改。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区政府要配合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应急委各部门是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责任部门。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信息网络事故处置,及供水、供电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专业应急队伍由各应急指挥部调配,涉及多个应急队伍的由区应急委统一调配。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预估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力量不足时,应提早向上级报告,请求紧急援助。
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队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救灾计划,争取救助项目,并负责把救助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救助经费的预算,救助经费的管理,明确救灾和应急经费的使用范围、数量和应急监督管理措施;在区级财政支出困难时,及时向上级财政申请支持。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或援助。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区民政局、供销联社、粮食局、工贸局等有关部门是物资保障的责任部门。区工贸局、供销联社负责建立健全横山区重要应急物资管理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全区物资装备动态数据库和调拨联络方式,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区粮食局要管好储备粮油,确保粮油正常供应。区民政局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制定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承担事发地群众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有吃、有穿、有住,确保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经济稳定发展,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区卫生局、食药监局是医疗卫生保障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料,确定区级定点与后备医院,组建区级医疗组做好诊断、治疗和防护工作;协调全区医疗技术力量和救急设备,组织派遣医疗分队,搞好灾区防疫治病工作;负责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发放。食药监局协同卫生局建立健全全区医疗资源动态数据库;负责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及药品医疗卫生器械质量监督检查。
区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是动植物疫病控制和救治的责任部门。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林木、草场疫病防疫控制和救治的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及时组织防疫救治分队,指导各乡镇开展防治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全区的农业灾害处置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各乡镇开展防治工作。区畜牧局负责制定全区的动物疫病防疫救治应急方案,统一协调、管理动物疫病控制救治的技术力量、物资储备,指导各乡镇开展动物疫情防治工作。
区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住建局、煤炭局等相关部门要编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方案,建立储备信息数据库,报区应急办备案,并及时更新。装备保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采取国家储备、社会团体储备和群众储备相结合,以委托社会代储为主,签订紧急调用协议,建立储备信息数据库。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及时对各类物料器材、装备进行全面检测,对损失或老化过期装备及时检修或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实行分级、分部门对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国有储备物资。
区交通局、交警大队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责任部门。交通局负责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联络方式等信息,建立数据库报区应急办备案,并及时更新。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队伍、抢险、救灾装备及时到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公安局、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稳定;指导发生重大流行性疾病群体对象的治安管理;负责被转移群众及安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党政机关的内保工作。
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紧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通讯信号不中断、不停机;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区域内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职工和广大群众都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动员按照珍惜民力、物力,以最低保障为原则。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由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确定。区域内出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决定社会动员范围、任务,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供煤、供电、供水和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区应急委负责全区应急演练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由区应急办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做好演练的评估和总结。根据演练效果,提出改进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区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发布和公告工作,并公布报警电话,发布有关应急信息,制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普宣教计划。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应急管理课程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乡镇针对本辖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文体广电等部门要通过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局要重点加强对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学生的预防、避险和自救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区应急办统一管理,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总值班室 应急值班电话:7611948 7619415
区应急办办公电话:7619417
横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机 关 | 信息标题 | |
预警信息类别 |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 |
发布时间及周期 | 年 月 日起(发布持续 天 小时) | |
预警信息级别 |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 |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 □电视 □短信 □广播 □网络 □政务微博/微信 □电台 □报刊 □大屏幕 □其他 | |
预警信息文字内容 | ||
防御指南、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 ||
机关咨询电话 | ||
领导意见(签字) | ||
区应急办初审意见 | ||
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 ||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时间 | ||
备 注 |
区政府办总值班室应急值班电话:7611948 7619415 区应急办办公电话:7619417
图9.1:横山区应急管理组织关系框架图
一、横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为我区应急管理最高机构。负责指导、指挥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二、区应急办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区应急委进行应急处置决策、指挥,进行信息的上传下达,及综合协调。
三、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成员单位,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四、区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办组建管理,主要职责为区应急委提供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和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图9.2:横山区应急响应流程图
一、突发事件发生,乡镇、部门应急值班接到有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办上报有关情况。
二、区应急办在接到事件报送信息后,综合、整理突发事件的情况,上报市信息办值班室、区应急委主要领导。
三、由区应急办召集应急委有关成员,成立指挥中心;召集应急相关工作机构、队伍,组成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召集区应急专家组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区应急办联合区应急专家组有关专家,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为区应急委提供应急处置建议。
五、区应急委形成应急处置决策后,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向现场应急处置队伍下达调度指令;同时现场应急处置队伍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向应急委反馈执行情况。直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应急办组织区应急专家组有关成员,就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区应急委。
横山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分类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备注 | |
自然 灾害 | 01 | 横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民政局 | |
02 | 横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气象局 | ||
03 | 横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国土局 | ||
04 | 横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 科技局 | ||
05 | 横山区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
06 | 横山区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
07 | 横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林业局 | ||
事故 灾难 | 01 | 横山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
02 | 横山区重大交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
03 | 横山区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 | 安监局 | ||
04 | 横山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安监局 | ||
05 | 横山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交通局 | ||
06 | 横山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住建局 | ||
07 | 横山区水利工程设施事故应急预案 | 水务局 | ||
08 | 横山区公共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质监局 | ||
09 | 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环保局 | ||
10 | 横山区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 电力局 | ||
11 | 横山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工贸局 | ||
公共 卫生 事件 | 01 | 横山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药监局 | |
02 | 横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卫生局 | ||
03 | 横山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 畜牧局 | ||
社会 安全 事件 | 01 | 横山区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
02 | 横山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
03 | 横山区民间节日集会活动一般应急预案 | 公安局 | ||
04 | 横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金融办 | ||
05 | 横山区重大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 工商局 |
备注:专项预案共计26个。
横山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省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作为全区各级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黄河干线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区范围内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区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公路主平线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区内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全区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轻度干旱;
2、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多个以上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或区域内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强风卷风、强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区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市区6.5级以上地震,对我区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性地震(无人地区除外);
4、区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横山镇的4.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区内其他地方的4.5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横山镇的3.5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区内其他地方的4.0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区内点状发生,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区内暴发流行,对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市、省和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区外大面积火场距区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一般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无人员死亡的草原火灾。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区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黄河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7、全区范围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黄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域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区内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内;
7、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相邻区区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区域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特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地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地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含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地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全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涉及我区在内3个以上区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外区的;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涉及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区内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
3、霍乱在区域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或区内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在区域范围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区域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在内10个以上区旗发生疫情;或含我区在内有6个以上区区发生疫情或3个以上区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在内5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相邻地市有疫情或涉及我区在内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3个以上、6个以下区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相邻地市有疫情或在榆林市范围内含我区在内有3个以上区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足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含我区在内6个以上区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苗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区在内3个以上区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发生疫情,或区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发生疫情,或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内2个以上区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区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区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或市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在本区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
2、在本区区域内发现有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3、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打、砸、抢、烧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上市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区内学校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通常定义为:中型集会游园和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的;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小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区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区内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各种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陕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向我侨民发出警示的涉外事件;
4、区内发生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影响,涉及个体或群体外国人、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问题,已有打砸抢现象发生,且已上升为外交交涉、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受伤的境外涉我及区内涉外事件;
2、一般性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如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本区出现大范围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全区范围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涉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地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全区较大范围或区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全区较大范围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我区部分地方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局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2、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标准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4、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的;
5、袭击、支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和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区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车辆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体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特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2、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枪支5支以上,或现金50万元以上,或盗窃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押人员杀死、杀伤或劫持看押民警集体越狱案件;
4、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以上制贩假币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死亡、多人受伤,或在公共场所企图实施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持抢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持械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盗窃枪支3支以上,或盗窃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公共场所持械劫持人质,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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