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2 16:00 来源: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GK-201901-000123
发布日期
2019-01-12 16:00:25.
发布机构
横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办事处、农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横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榆林市横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有效应急能力,指导人民群众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2〕10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全面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2〕8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9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特殊天气类型除外,例如沙尘暴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构建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横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长,区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发改、监察、财政、教育、公安、民政、科技、住建、交通、煤炭、工贸、文广、卫生、质监、气象、电力、食药、应急办、交警大队、油气办、大气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研判、会商,监测、预警等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

2.4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区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区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纪委: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区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支队):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区科技局: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区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区文广局: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区广播电视台及区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区卫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区质监分局:负责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区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应急的协调。

区电力局:配合区发改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区煤炭局:督导城区内所有煤炭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制定落实全区重污染天气建筑、市政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制定落实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监管措施。

区国土分局:制定落实全区重污染天气裸露土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区工贸局: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区油气办:督导所有油气开采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区食药局:制定落实餐饮油烟监管措施。

区大气办:制定落实燃烧有烟煤行为监管措施。

3 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监测

3.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区环保局网站以及广播电视等平台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指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便于辖区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促进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自我防护。

3.2 环境监测站、气象局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气象局应加密监测预报。

3.3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会商预判,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3.4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会商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 预警与响应

4.1污染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或者气象条件为浮沉,风力三、四级。

严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或者气象条件为扬沙,风力五、六级。

极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或者气象条件为沙尘,风力七、八级及以上。

4.2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我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三级。

Ⅲ级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Ⅰ级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4.3 预警启动与解除

4.3.1 预警启动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全区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达到区级预警条件时,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3.2 预警降级和解除

区环保局、区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4.3 响应措施

4.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区文广局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横山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区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区文广局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运营企业及区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区环保局要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督促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交警大队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区住建局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各级环卫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

4.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区文广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区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区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区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文广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区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如无必要,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企业在中午12点到下午16点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区环保局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区发改局协调区电力局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对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强制使用优质煤;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③国控、省控和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在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绿标车停驶的基础上,在停驶30%的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区住建局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区环卫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区环保局、区食药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②区公安局要严格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③区住建局要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④区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区民出行。

4.4.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区教育局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督导社会车辆在主城区每日实施限行。

3.国控、省控和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6.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进入全区应急响应状态时,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5.2 公众监督

各镇(办事处)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镇(办事处)是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指挥、协调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 

7.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区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区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 制度保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区文广局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3 预案培训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各便民服务中心、各学校和社会团体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镇、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和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榆林市横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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