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03 08:50 来源: 招商局
索引号
GK-201804-000025
发布日期
2018-04-03 08:50:17.
发布机构
横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标    题
榆林市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横山脱贫攻坚,推动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落实财税奖励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以及细分行业前20强企业和符合产业政策且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关键带动作用且贡献巨大的投资项目,开启“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绿色通道服务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招商主体)

(三)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计后,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招商局、发改局)

(四)对在我区内新注册的重点产业企业,自注册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本级分享部分)的100%、80%、60%、40%、20%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1000万元。(责任单位:招商局、发改局、财政局)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引进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竣工投产达效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招商局、发改局)

(六)鼓励专业投资运营机构来横山设立园中园,若入园企业达30家以上且从业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给予投资运营方奖励100万元;入园企业达50家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再增加奖励100万元;入园企业达80家以上且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的,再增加奖励100万元。一个园区累计该项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招商局)

第二条  促进项目落地

(一)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国土局)

(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项目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

(三)符合国家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项目,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出让方式使用。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或租赁)地价按最低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国土局)

(四)符合国家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项目,租用或改造旧厂房、旧民居、楼宇的,给予装修改造补贴和租金补贴,装修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科技局、工贸局)

第三条  强化项目支持

(一)用水、用电、用气支持。对在我区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运行条件,并享受水价、电价、气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局、水务局、电力局)

(二)用工支持。对优先吸纳使用我区各类人才的项目单位,给予用工招聘、培训补贴,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

(三)厂房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经双方充分协商,可在投资方缴纳一定额度保证金的前提下,由招商主体建设符合生产要求的标准化厂房供其租赁使用,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年限由投资方回购相关厂房,也可长期租赁。(责任单位:招商主体)

第四条  优化人才服务

(一)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横山的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参照中省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奖励,经专业评审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并在贴息贷款方面给予支持,对项目的领军人才分期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分期给予每人100-150平方米公寓住房5年租金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二)对来横投资兴业的高层次人才,其在横期间随迁家属的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优先解决,为其在横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来横投资兴办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企业以销售收入分成、利润分成、职工入股等方式,创新分配方式,激发“双创”人才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科技局)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

(一)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激发投资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放管服成员单位)

(二)对在我区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在线并联审批,明确办结时间,及受理及审批,确保零积压。(责任单位:放管服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市

(一)注册地在横的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区域性股劵交易中心(展示板除外)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责任单位:工贸局)

(二)对获中国质量管理奖、陕西质量奖、陕西名牌、国家地理标志的企业,按照榆政发〔2016〕34号等有关文件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工贸局)

(三)横山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横山,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横山的,视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工贸局)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投资主体在横山区,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横山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的招商引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主要是指《榆林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不含矿产采掘业、电力产业、化工产业有色金属产业中高能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风电、光电、水电等产业。

(三)本办法中各条款与国家、省、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试行,由榆林市横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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