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区2021年纳入“一卡通”管理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项目政策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归口处(科、股)室 | 业务主管部门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 50元/亩 | 农财中心 | 榆林市横山区农业农村局 | ||
2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横山区内农户以及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 组织和个 | 中央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 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标准,市级配套一定补贴资金 | 农财中心 | |||
3 | 深松作业补贴 | 横山区内农户以及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 组织 | 中央补贴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 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标准,市级配套一定补贴资金 | 农财中心 | |||
4 | 村级保洁员工资 | 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 | 6000元/人/年 | 农财中心 | |||
5 | 村干部补贴 | 村干部 | 按职务类别,按月发放 | 乡财股 | 榆林市横山区区委组织部 | ||
6 | 村干部养老、绩效、离任工资补助 | 村干部 | 按职务类别,按月发放 | 乡财股 | |||
7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 | 兑现分5年3次完成。第一次500元/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 农财中心 | 榆林市横山区林业局 | ||
8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 | 退耕农户 | 政策对现70元/亩/年,共计补16年 | 农财中心 | |||
9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拥有国家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 | 13元/亩/年 | 农财中心 | |||
10 |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拥有地方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 | 13元/亩/年 | 农财中心 | |||
11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资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550/人/月 | 农财中心 | |||
12 | 天保工程集体护林员工资 | 农户 | 550/人/月 | 农财中心 | |||
13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740/人/月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民政局 | ||
14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5000/人/年 | 社保股 | |||
15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 | 农村五保对象 | 6500/人 /年 | 社保股 | |||
16 | 残疾人生活补助 | 困难残疾人 | 成年:60元/人/月;未成年1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1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120元人//月;二级80元/人/月 | 社保股 | |||
1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 | 重症精神障碍监护者 | 2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19 | 孤儿生活费 | 18周岁以下孤儿、高中生 | 10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20 | 孤儿大学生生活保障金 | 孤儿大学生补助 | 10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21 |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 | 城市三无人元 | 1100/人/月 | 社保股 | |||
22 | 城乡临时救助金 | 城乡困难群众 | 当地1-12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 社保股 | |||
2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父母双方死亡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无能力抚养、父母双方服刑或者一方服刑,另一方无能力抚养 | 1000/人/月 | 社保股 | |||
24 |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 残疾人专职委员 | 200元/人/月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
25 |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 符合补助条件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 5000元/年 | 社保股 | |||
26 |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 | 符合补贴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 | 260/人/月 | 社保股 | |||
27 | 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补贴 | 贫困残疾入学儿童补贴 | 800元/人/年 | 社保股 | |||
28 | 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 | 农村贫困残疾家庭大学生、本人残疾大学生 | 本科5000元/人;专科3000元/人 | 社保股 | |||
29 | 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 | 残疾人精神病患者 | 100-500/人/年 | 社保股 | |||
30 | 残疾人临时救助 | 困难残疾人 | 500-5000/人/年/次 | 社保股 | |||
31 |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 | 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 | 父母双方:25元人/月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计划生育联合会 | ||
32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奖励 |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生补助的家庭 |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49-59周岁45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49周岁以上350元/人/月;独女户55周岁以上,100元/人/月;独男户/双女户,1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33 | 妇女“两癌”救助金 | 农村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患者)、 | 10000元/人/次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妇女联合会 | ||
34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70-79周岁,50元/人;80-89周岁,100元/人;90-99周岁,200元/人;100周岁以上,300元/人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卫生健康局 | ||
35 | 农村危房改造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新建户26500元/户;维修护15000元/户 | 经建股 | 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6 | 农村医疗救助 | 特困供养对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群众、其他农村困难群众 | 农村五保全额,(农村低保、贫困户70%*合规自付费用;低收入50%*合规自付费用;其他困难群众30%*自付合规费用(经三重保障报销后,报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合规费用的85%以下)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医疗保障局 | ||
37 | 城市大病医疗救助 | 城市特困、城市三无人员、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其他城市困难群众 | 城市三无全额,(城市低保、贫困户70%*合规自付费用;低收入50%*合规自付费用;其他困难群众30%*自付合规费用(经三重保障报销后,报销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合规费用的85%以下) | 社保股 | |||
38 | 救灾补助资金 | 一、因灾生活困难的留守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残;二、生活困难的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主要劳动力致残、因灾生活困难的住房受灾户;三、因灾生活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 口粮救助:一类120元/人/月;二类100元/人/月;80元/人/月 衣被救助:120元/人;取暖救助:1000元/户 | 行政股 | 榆林市横山区应急管理局 | ||
39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现役义务兵 | 本科及以上;3000元人/月;专科:2500元/月;中专(高中、高职)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 (注:补助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孰高确定) | 社保股 | 榆林市横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0 |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补助 | 六十年代精减人员 | 十年以上 | 社保股 | |||
4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某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统一按照省厅标准发放,另加立功受奖、超期服役增补资金 | 社保股 | |||
42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涉核人员 | 700元/人/月 | 社保股 | |||
43 | 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解三难、医疗救助、其他苦难退役军人 | 按照省市、区文件精神,视具体情况而定。 | 社保股 | |||
44 | 优抚抚恤 |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 一级 | 因战(96970) | |||
因公(93910) | |||||||
因病(90830) | |||||||
二级 | 因战(87750) | ||||||
因公(83140) | |||||||
因病(80030) | |||||||
三级 | 因战(77000) | ||||||
因公(72360) | |||||||
因病(67770) | |||||||
四级 | 因战(63110) | ||||||
因公(56970) | |||||||
因病(52350) | |||||||
五级 | 因战(49290) | ||||||
因公(43100) | |||||||
因病(40030) | |||||||
六级 | 因战(38510) | ||||||
因公(36440) | |||||||
因病(30780) | |||||||
七级 | 因战(29270) | ||||||
因公(26200) | |||||||
八级 | 因战(18480) | ||||||
因公(16920) | |||||||
九级 | 因战(15350) | ||||||
因公(12330) | |||||||
十级 | 因战(10780) | ||||||
因公(9220) | |||||||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 | 1、烈属3078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嘱26440元。 3、病故军人遗嘱24870元 | ||||||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每人每月不低于1620元;中央补助1435元、省财政补助185元; 2、其他时期入伍每人每月不低于1560元、中央财政1405元、省财政93元、市县不低于62元。 | ||||||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每人每月52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130元 | ||||||
五、两参人员生活补助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 | ||||||
六、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每人每月提高100月、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 | ||||||
七、部分农村籍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64.91元、中央每人每月45元、省市县每人每月9.96元 | ||||||
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人/年;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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