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科技特派员 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管理办法
横山县科技特派员 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6 09:58 来源: 科技局
索引号
GK-201702-000028
发布日期
2017-02-06 09:58:51.
发布机构
横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标    题
横山县科技特派员 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县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科技特派员实施有效管理,促进科技特派员下村入户开展扎实的服务活动,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支持政策,激励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农村科技创业等活动,努力为科技特派员创造宽松、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科技进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主要是指我县聘任的科技特派员和市科技局聘任的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特派员、专家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四种类型。个人科技特派员是指将科技、资本、管理、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带到农村,提供科技服务或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创业的自然人;创业科技特派员是指将科技、资本、管理、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带到农村,提供科技服务或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创业的涉农企业负责人;专家科技特派员是指将科技、资本、管理、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带到农村,提供科技服务或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创业的专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团队科技特派员是指将科技、资本、管理、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带到农村,提供科技服务或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创业的团队(团队成员3名及以上,各成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科技特派员人选的确定和下派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由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关管理、服务、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选派原则、对象和程序      

 第八条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对接的原则,拓宽科技特派员的选聘范围,冲破单位、专业、资历、地域、身份等方面的局限,鼓励法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高校、科技法人单位参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要把创业型特派员大量吸收进来,进一步扩大创业规模,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选派科技特派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具备技术服务能力。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身体健康,作风务实。    

(二)符合生产实际需求。要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的针对性,坚持与驻地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开发应用新成果与推广普及相结合。    

(三)坚持长远发展要求。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要依靠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努力创造双向自愿的环境条件,通过政策鼓励、机制吸引的办法来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持续发展。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力度,以农民是否欢迎、是否满意、是否得益为标准进行考核和评价。探索以科技特派员工作  为重要依据安排经费的办法,重点支持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有限经费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四)科技特派员为所在乡(镇)、村、企业、园区(基地)每年培养5名典型示范户或乡土技术人才,驻点服务的专业大户和典型示范户不少于15户,服务对象的年纯收入(产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科技特派员进村服务时间全年不少于15次。 

   第九条  选派对象

 (一) 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热爱科技特派员工作、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二)本县在编的具有中级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乡土技术人才,个人特派员要求具有中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农业科技特长且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的“土专家”;专家特派员要求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团队特派员要求团队成员3名及以上,其中领队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各成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创业特派员要求领办、创办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一定规模的各类型涉农企业或经济组织,并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农民致富增收。    

(三)本省、市大中专学校、科研院所及农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或自愿来我县担任科技特派员的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    (四)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基地,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家庭农场和国有农业企业等。 

(五)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该类型科技特派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派原则确定科技特派员候选对象。    

(二)候选对象报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三)正式下派对象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三年,印发选派通知并发给聘书;每年年初科技局、服务单位、特派员三方订签年度任务书。   

(四)按照选派通知组织人员到岗到位。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乡镇制定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思路、重点和举措。   

 第十二条  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帮助乡镇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三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乡镇组建科技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第十五条  掌握农村工作信息和农村政策执行情况,向乡镇和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促进农村政策的不断完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下乡进点创业服务期限暂定为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驻地的服务时间。特派员所在乡村或示范基地要为特派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支持特派员的工作,保证科技特派员有工作、学习、生活必须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小组每季要召开一次例会,掌握工作进度,交流特派员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和先进工作管理经验,解决存在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总结。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日记》,每季须向科特办汇报本人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及所在村项目进展等情况,半年写出小结,年终写出总结。《科技特派员工作日记》、半年小结及年终总结由考核组负责统一收集。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范围和内容。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范围为所有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一是农业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带动作用的大小;二是为所在服务点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和农民增收作出的贡献大小;三是对农业科技实用技术的培训、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情况;四是思想政治表现、出勤情况、工作态度等日常表现;五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总结。科技特派员在每年的年终,对照市级科技特派员的任务与职责,认真总结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提出有关建议,填写《科技特派员考核表》。 

(二)入驻点评议。入驻乡镇、村、企业、园区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三)科技局审定。科技局集中对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确定考评排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惩。 

(一)优秀科技特派员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20%掌握。年度考核结果一式两份,分别报原派出单位和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推荐提拔使用,晋升职称级别、评优表彰等的依据。 

(二)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一定的创业项目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审;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科技特派员的解聘。对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不满意、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必须解聘;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必须解聘;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县级特派员由县科技局直接解聘申请,市级特派员由县级科技局提出解聘建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评审和奖励。

(二)大力宣传优秀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个人,鼓励和引导更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到农村进行创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设立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给予资金支持。 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进行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引进、试验示范、专题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科技局应加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如出现私自挪用等问题,将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科技特派员持有效票据到县科技局报账。同时,附科技特派员创办实体企业或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各科技特派员需用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建立年度总账、明细分类账等财务档案,财务建立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对账务不健全者,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经费。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大楼西906室    联系电话:0912-761941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站标识码 6108230003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9号    陕ICP备080059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