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人社局2016年一季度贯彻落实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县审计局对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投入审计人员2人,历时25日,重点审计了县人社局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1项政策措施情况,抽查了1个政府部门、1个单位,审计资总额670.68万元。发现问题4个、涉及金额440.59万元。
二、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就业专项资金存量大
截至2015年底,人社局2015年年初就业专项资金结转结余403.81万元,本年收入402.04万元,本期支出410.26万元,期末结转结余395.59万元(其中结转135.69万元,结余259.90万元)。本期到位的就业专项资金400万元于2015年2月初市财政就已下达,就业专项资金结余大,使用效益不高。
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财政部门未能按时拨付到位,资金到位后人社部门未能及时安排使用。责任主体是县人社局。审计建议县人社局尽快安排实施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二)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和特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帮扶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截至2016年2月底,我县未制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制度。未开展对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相应的帮扶工作。
该行为不符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88号)“五、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一)优先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情况,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参加就业见习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从2014年起,全市当年新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人社局未研究拟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援助方案;责任主体是横山县人社局;审计建议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尽快制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援助工作方案和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报县政府审批出台。
(三)大学生见习补助资金45万元未到位
2015年7月8日榆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榆见办发[2015]1号文件,下达我县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150人,确定市财政给予见习生每人每月500元的配套补助,总计4500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心仍未拨付该资金,导致大学生见习补贴资金未兑付。
该行为不符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 “……(一)主管部门及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级相关部门未拨付配套补助资金。责任主体: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审计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拨付该项资金。
(四) 未按要求安排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截至审计之日,我县未安排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该行为不符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88号“(三)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要分别建设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补贴房租和经营场地租金,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县政府财力困难,建设资金难以落实。责任主体是县政府。审计建议县政府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尽早启动项目建设。
横山县审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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