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划定榆林市横山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
6、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7、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三、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耕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埋地燃气管线地面和地上标志设置规范》(JG4201/T 024—2013)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六、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相关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0912-7610181,0912-7611174进行举报。
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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