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根据《榆林市横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横政办发〔2018〕129号)第三章第九条、十条规定,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
低保申请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组织村委(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乡镇(街道)通过民主评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审批;区民政局通过媒体或公告栏将审批结果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张榜公示。
咨询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将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将由乡镇(街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主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政府大楼西906室 联系电话:0912-761941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站标识码 6108230003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9号 陕ICP备080059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